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莊毓宸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秀敏
- 選任辯護人
-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證券交易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理由狀所載(附件一)。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及理由,均如民事答辯狀所載(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秀敏被訴證券交易法案件,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亦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