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1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11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義盛
- 選任辯護人
- 林彥志律師
賴玉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日所宣示的判決中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上,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肆佰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之」的記載、理由欄有罪部分沒收中關於「詐欺取得400 萬6,667 元」的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肆佰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沒收之」、「詐欺取得400 萬6,417 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這項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如刑事裁判文字有前述顯然的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上,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肆佰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之」的記載、理由欄有罪部分沒收中關於「詐欺取得400 萬6,667 元」的記載,核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記載的佣金總數400 萬6,417 元不符,則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中上述2 個關於犯罪所得金額的記載,乃屬誤載。而此誤載,本不影響於全案的情節及判決的本旨。是以,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