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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1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周盈文簡志龍林孟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113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義盛
選任辯護人
林彥志律師

      賴玉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日所宣示的判決中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上,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肆佰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之」的記載、理由欄有罪部分沒收中關於「詐欺取得400 萬6,667 元」的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肆佰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沒收之」、「詐欺取得400 萬6,417 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這項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如刑事裁判文字有前述顯然的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上,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肆佰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之」的記載、理由欄有罪部分沒收中關於「詐欺取得400 萬6,667 元」的記載,核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記載的佣金總數400 萬6,417 元不符,則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中上述2 個關於犯罪所得金額的記載,乃屬誤載。而此誤載,本不影響於全案的情節及判決的本旨。是以,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11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