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偉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偉庭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6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前段但書有明文。是法院審酌是否延長羈押時,仍應審查:(一)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二)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事;(三)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等要件,並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決定是否有延長羈押之「正當原因」及「必要性」。
二、上訴人即被告廖偉庭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經二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經本院於106年6月8日訊問被告廖偉庭及其辯護人,對延長羈押均表示無意見等語;茲審酌被告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其法定本刑為法定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加重強盜罪部分,本院於106年5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