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6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呂寧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965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郭鎮豪
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鎮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鎮豪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具為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尚未確定,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仍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繼續羈押被告應屬適當、必要,且非具保、限制住居等較小之手段可資替代,應自106 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6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