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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01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鄭水銓陳明偉潘長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5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柱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柱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 月,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5年7月24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5年7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案業經本院於105年7月5 日將原審關於傷害罪部分撤銷改判處傷害致重傷罪,另殺人未遂罪部分駁回被告之上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5年7月25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0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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