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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鄧振球郭雅美許辰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4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威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7日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577 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威穎(下稱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抗告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按,則聲請人係依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抗告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3 年11月18日,而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3 年11月18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定執行刑有其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然原裁定並未參酌其內部界限,僅併外部執行刑,以一案多併一案,再減一月。惟受刑人亦查知另有定執行刑大幅減輕刑度者,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695 號判決,對於該案受刑人所犯販賣毒品罪,共三罪,每罪固經處有期徒刑7年8 月,合計共23年;另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每罪經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合計7 年4 月,其數罪併罰所處之刑總計30年4 月卻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可資參照。是原裁定實不符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請求撤銷原裁定另定合理之應執行刑,以利自新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其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其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原裁定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茲抗告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抗告人提出之定刑聲請狀、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5 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8 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項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當屬法院於個案中之職權行使,揆諸上開說明,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亦無抗告意旨所稱違背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刑罰之公平性。抗告意旨另舉相關法院判決,要屬各法院酌量個案情形之結果,然各案件之情節不同,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亦不得比附援引。從而,自難援引他案判決定執行刑之刑度,指摘本件原裁定不當,而請求從輕或更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是抗告人徒憑己意,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云云,難認可採。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5 月22日晚間9 │103年5月23日下午4時 │103 年10月19日晚間7 │
│                │時許                │許                  │時許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8│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8│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42│
│                │84號                │84號                │87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302│103 年度審訴字第1302│104 年度審訴字第14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8月29日    │    103年8月29日    │    104年2月16日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3094│103 年度上訴字第3094│        同上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    103年11月18日   │    103年12月27日   │    104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8 月10日晚間7 │103 年8 月10日晚間7 │                    │
│                │時至8 時許          │時至8 時許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55│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55│                    │
│                │90號                │90號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816│103 年度審訴字第1816│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12日   │    103年12月12日   │                    │
├───┼────┼──────────┼──────────┼──────────┤
│      │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年1月7日     │    103年12月1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4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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