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萬健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萬健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健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