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清池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122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