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劉壽嵩陳博志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建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建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建燈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7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