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馮建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建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建燈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7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