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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王國棟吳秋宏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志(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126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