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志(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126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