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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趙文卿楊志雄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志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志鴻因重利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重利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9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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