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志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志鴻因重利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重利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