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姜禮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禮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姜禮仁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