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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世宗黃斯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姜禮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禮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姜禮仁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2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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