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俊豪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5年執聲付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9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95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