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蔣詩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詩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詩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614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判決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