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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趙文卿陳如玲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粟振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附字第892),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粟振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粟振庭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7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8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