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選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選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⑴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金上訴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⑵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金上訴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