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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0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惠立許文章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選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選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⑴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金上訴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⑵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金上訴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0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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