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榮銘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榮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銘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重更㈣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59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