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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施俊堯郭豫珍吳定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年泰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年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年泰⑴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確定。⑵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⑶因偽造印文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8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5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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