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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建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建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建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侯建州所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司法院院字2702 號解釋,最高法院40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判例、87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部分,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3至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