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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85號

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梅英簡志龍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85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徐敏健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確定判決,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敏健已對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為免入監服刑後開始再審而致冤獄,爰聲請准予展延刑罰之執行2個月云云。

二、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因此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有理由,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之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能。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10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72號繫屬中,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或展延刑罰之執行均與法不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8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