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大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⑴連續犯強制性交罪、⑵強制性交罪、⑶強制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4月、8月,再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62號撤銷改判上開⑵強制性交罪、⑶強制罪,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8月、判決上開⑴連續犯強制性交罪上訴駁回,⑴⑵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6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其於民國100年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14 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