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清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清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泉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3701號函暨所附該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