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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5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邱同印林惠霞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松林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松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松林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審交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 月,上訴本院以102 年度交上訴字第179 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5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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