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09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09號

聲明疑義人

即受處分人
陳復興

上列聲明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91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323號、97年度台聲字第44號裁定意旨參照)。同理,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之「裁判」,固不分判決或裁定均可為之,惟仍以該裁判係對被告為有罪裁判,且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者為限而言,若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之「裁判」。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民國104年度毒聲字第53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經本院104年度毒抗字第19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聲明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評分結果,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乃依檢察官聲請以105年度毒聲字第383號裁定,令聲明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認原審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並以105年度毒抗字第16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聲明人另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再字第291號裁定駁回其重新審理及停止強制戒治執行之聲請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本件依聲明人所提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之案號為「105年度聲再字第291號」,則其顯係就上揭本院駁回其重新審理聲請之「105年度聲再字第291號裁定」聲明疑義,堪以認定,然該案裁定主文僅為「重新審理及停止強制戒治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未為具體主刑、從刑之宣示,此裁判既非有罪之裁判,即非聲明疑義之客體,參照上開說明,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從而,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0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