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守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守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趙守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4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92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