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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九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正庸賴忠星林秀夫宋祺陳東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九號

上訴人
甲 ○ ○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九0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五

七七、一七0七一、一七0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甲○○、乙○○○因詐欺案件,原審係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上訴人等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宋   祺

法官 陳 東 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九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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