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伯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伯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伯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本院為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判決),暨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執行刑,則前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線範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有期徒刑8年4月 │ │ │ │400萬元) │ │ ├────────┼──────────────┼──────────────┼──────────────┤ │犯罪日期 │97年10月14日至98年3 月25日查│95年6月間至95年11月28日止 │95年11月6日至7日 │ │ │獲前 │ │ │ ├────────┼──────────────┼──────────────┼──────────────┤ │偵查機關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9006、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 │年度案號 │10974 號 │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 │ │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8月11日 │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811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 │ ├────┼──────────────┼──────────────┼──────────────┤ │ │判 決│ 99年12月23日 │ 101年5月17日 │ 101年5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編號2 至6 部分,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27年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罪日期 │95年11月12日 │95年10月24日至25日 │95年10月27日 │ ├────────┼──────────────┼──────────────┼──────────────┤ │偵查機關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 │年度案號 │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 │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 │ ├────┼──────────────┼──────────────┼──────────────┤ │ │判 決│ 101年5月17日 │ 101年5月17日 │ 101年5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