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19號
- 聲請人
- 蔡千慧
-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千慧限制出境(海)之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千慧被告嫌詐欺乙案,幸蒙鈞院明察秋毫,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901號判決惠賜被告無罪之判決,實感德便。因聲請人前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曾遭限制出境之處分,現本案業已定讞不得上訴,為此懇請鈞院准予解除對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證據保全及訴訟程序之遂行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之,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34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蔡千慧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0月26日發布通緝,至104 年10月20日始自日本返台接受偵訊,並經檢察官於同年月21日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而被告上開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410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4日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9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按,則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已判決無罪確定,前述對被告所為限制出境(海)之處分即非必要,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海)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