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19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邱同印王世華林惠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19號

聲請人
蔡千慧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千慧限制出境(海)之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千慧被告嫌詐欺乙案,幸蒙鈞院明察秋毫,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901號判決惠賜被告無罪之判決,實感德便。因聲請人前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曾遭限制出境之處分,現本案業已定讞不得上訴,為此懇請鈞院准予解除對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證據保全及訴訟程序之遂行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之,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34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蔡千慧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0月26日發布通緝,至104 年10月20日始自日本返台接受偵訊,並經檢察官於同年月21日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而被告上開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410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4日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9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按,則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已判決無罪確定,前述對被告所為限制出境(海)之處分即非必要,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海)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1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