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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2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矚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本院後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76號撤銷改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2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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