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5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周政達汪梅芬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子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子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子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88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5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