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子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子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子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88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