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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邱同印周明鴻林惠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倪世遠
即告訴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友譯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 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倪世遠前以被告張友譯涉犯重傷害罪嫌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3 年度偵字第9379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嗣經該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3 號判決認定被告張友譯犯重傷害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10月,嗣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 號審理中,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為上開案件之告訴人,並非訴訟法上之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依法其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程序顯有違誤,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莊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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