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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筱珮沈宜生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18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丞恩(原名李衍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茲查本件再審聲請受判決人李丞恩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為聲請意旨所載,指為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外,不僅未附具原刑事確定判決書,亦未提出任何足以作為判斷有無再審理由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不合法,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8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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