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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54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國棟吳秋宏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5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葉嘉元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43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易字第23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7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 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 337號判例意旨、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嘉元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判決之繕本,亦未附具證據,不符再審之法定程式,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本件再審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5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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