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6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黃秀枝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85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9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秀枝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前述說明,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