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6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洪于智何燕蓉邱忠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6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成煜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22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4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原審未傳喚證人陳怡仁(陳代書之子)、詹廷有到庭,係屬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成煜(簡稱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22號案件)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聲請人雖以本件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惟查前開判決係於民國105年5月4日宣判,而該案判決係於105年5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同居人張美玲收受,業經本院調取原確定判決全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卷為憑。聲請人卻遲至105年6月27日始提出本件再審聲請,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考,堪認本件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顯已逾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6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