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9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9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鍾清龍(原名廖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中華民國86年5 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13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清龍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執再審事由,係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項,徒憑己意再行爭執,持相異評價,自難認係新證據,仍與現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同條第3項之新事實、新證據要件不符,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9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