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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4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鄧振球郭雅美許辰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璽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04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王璽棟對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040號確定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惟除敘述聲請再審理由外,並未檢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明其聲請理由之證據,揆之前引說明,其再審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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