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王璽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04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王璽棟對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040號確定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惟除敘述聲請再審理由外,並未檢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明其聲請理由之證據,揆之前引說明,其再審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