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7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7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鍾清龍(原名廖清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中華民國86年5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1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依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原確定判決理由不備,應改判被告無罪。原確定判決對自訴人年幼子女證言問話,僅以年幼不採信其說詞,竟明文不信且不將筆錄附入卷宗,應再開審判程序,以維法紀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清龍(下稱聲請人)以有新事實、新證據之再審事由,然聲請人僅檢具原判決之繕本,並無提出任何足資判斷原確定判決對於事實認定有何錯誤之證據,其聲請人所執再審事由,係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項,徒憑己意再行爭執,自難認係新證據,仍與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新證據要件不符。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於法未合,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7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