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9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李盛裕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3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序,如違背此法定程序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盛裕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再審聲請人除提出「刑事非常上訴狀、聲請再議、再審之訴狀、兼告發狀、並請求扣押犯罪行為證物(刑訟219-1)違法拍賣系爭土地之提存款暨民刑事案件補充理由書(續)」外,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判決之繕本,亦未附具證據,且無從補正,不符再審之法定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顯不符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至再審聲請人上開書狀所提之非常上訴狀、聲請再議、告發、請求扣押犯罪行為證物部分,均非本院管轄,本院已將該狀影印分別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酌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