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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1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建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90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14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成犯竊盜罪兩罪,經原審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人於同年5月15日提起上訴,未附具理由。經本院於106年6月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由同居人即上訴人之母李丰美收受。上訴狀另記載之指定送達地址:台東市○○路000號附231即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因上訴人已於106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出監,無法送達而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106年6月123日東監總字第10600008740號函可憑。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正。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9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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