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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25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友蘭
- 選任辯護人
- 王松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691 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調偵字第26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康友蘭(下稱被告)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原判決理由
貳、二、㈠第1 行誤載為「316 條」,應予更正)、同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並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處有期徒刑1 年;並說明:附表貳「沒收」欄所示之物,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下述有關原判決附表壹、貳、參、肆、伍部分,亦詳見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判決以估價單、銷貨單、商品庫存表等,認定被告侵占如附表壹所示差額數量之商品,然被告在放電心機服飾店獨力從事進貨、銷貨、記載報表等事務,難免有所疏漏,且商品報表亦非僅有短缺,亦有多出之數量,足認被告並無侵占犯意,且被告多次要求告訴人提出原始單據核對,但告訴人均拖延或不置可否,且告訴人迄未提出完整進貨單據供被告核對。且放電心機服飾店依法應設置總帳,告訴人陳稱沒有總帳云云,有違會計實務。
㈡告訴人於偵查時先稱:「沒有查帳過」,嗣於原審則改稱:「有接觸記帳」;又就告訴人店內之補貨事宜,告訴人先稱:「被告是我請的店長,負責銷售、作帳及補貨工作」,嗣於原審改稱:「她(按指被告)本來就會這個,那我就相信她,她就代理我補貨」等語,然觀之卷內進貨單據,幾乎都是記載被告的名字,足認並非告訴人自行進貨。又,告訴人於偵查時先稱:周婷芳做正職一段時間後,經周婷芳告知貨有短少才知悉此事,嗣又稱自99年底開始就有懷疑而裝設監視器,被告於休假時,其至店內處理客人的退換貨,就發現有價差等語,前後指述不一,且告訴人既已由周婷芳告知貨有短少,當可會同周婷芳進行盤點;況告訴人刻意隱瞞有員工自購制度,且其倘於99年底就懷疑被告,亦無可能每日僅由高振瑞收取營業額而未檢視報表,告訴人所為指述與常情不符;且告訴人於原審陳稱放電心機服飾店營業時其並未在店內,與其於警詢時所稱大部分時間都在店裡等語不符,又告訴人於偵查時陳述有定期盤點,與其於原審所述沒有盤點,被告不配合盤點一情,亦有矛盾。再證人周婷芳證述其曾與告訴人於100 年9 月28日一起盤點,物品都已經找回來了等語,則被告自無可能侵占如附表壹所列各項差額之商品,且證人周婷芳有與被告共同負責登載商品日報表,然證人周婷芳於原審竟否認此情,所述不足採信。
㈢被告於警詢時,面對警察說「我們的用詞就是竊取,因為我們的名稱就是這樣,強盜就是強盜,竊取就是竊取,沒有什麼拿或是不拿的」,只能默默無奈接受,接著警察就以竊盜的口吻進行筆錄製作,被告當時供述,係受到警察之脅迫而為,並非被告本意,嗣於偵訊時,仍處於自由意志受到壓抑之狀況,且無辯護人在場,所為供述亦非出於任意性,不能以此認定被告犯罪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
三、惟查:
㈠被告警詢筆錄全程錄影檔案,業經原審於103 年11月20日勘驗在卷(原審易字卷四第59頁背面至68頁),在詢問前,業經告知訴訟法上之權利(原審易字卷四第60頁背面、61頁)後,警員雖詢問:「編號19、21、23到27店裡的物品,你是何時竊取」等語,然被告係答稱:「我不記得」,警員再詢問:「你是怎麼拿的」,被告更微笑答稱:「就這樣拿啊」、「我都光明正大拿」、「下班直接拿走」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64頁背面至65頁);警員再詢問:「有拿就有拿,沒拿就沒拿」時,被告仍答稱:「我就沒有拿啊」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65頁背面);至警員詢及:「你講的,這個是?」,被告係主動答稱:「這是我偷賣部分」,警員再次確認:「偷賣部分的是不是?」,被告即點頭(原審易字卷四第66頁)。警員再詢問:「好來,你怎麼解釋?」,被告即答稱:「我有偷賣,可是真的太誇張了,太誇張了」;警員問及「我有承認」,被告尚答稱:「對」,警員再問及:「你老闆娘提出的證據,太誇張了」,被告亦搖頭稱:「太誇張了」;警員詢問:「提供的資料,沒賣那麼多?」,被告即答稱:「真的、真的沒有,對啊」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66頁背面)。至警員詢及:「你為什麼?」,被告甚且微笑答稱:「因為我報復」、「我要講得很清楚嗎」;警員再詢問:「你竊取或者侵占店內財物有沒有共犯」時,被告答稱:「沒有」,就警員詢問:「沒有別人幫忙?」,被告亦微笑答稱:「沒有,這不用幫」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68頁)。由警員與被告上開問答之狀況,被告猶能微笑、點頭之態度,且對於警員所述問題,亦能自由陳述,並非僅是隨著警員之問題予以附和,可見被告陳述時之自由意志,顯未有受到何等言詞脅迫而有遭壓抑之狀況。再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亦經原審勘驗在卷(原審易字卷四第68頁背面至70頁),被告於檢察官詢問「偷內衣褲的部分?」時,即稱:「我沒有偷內衣褲」,並主動供稱:「我去進貨,沒有入庫存」、「我不記得是什麼時候拿的還是買的」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69至70頁),亦無何受到脅迫之狀況,或有何因未委任辯護人在場而不解檢察官所詢問題之狀況。是被告辯稱其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並非出於自由意志云云,顯非可採。
㈡被告又辯稱就附表壹部分之商品差額,亦係因其登載疏漏所致云云。然被告於警詢時已供承其有偷賣,也就是將商品賣出但未入帳,且於原審供承:「我是多賣有收現金,但沒有登記,這就是做假帳,這是出於自由意思所為的陳述」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70頁背面),可見其事後翻異前詞,辯稱僅是單純疏忽,已非可信。況原判決附表壹各編號所示被告從中侵占商品數量差額之進貨時間,均係在100 年7 月以前;而告訴人於原審證稱:證人周婷芳因為有聽覺障礙,所以幫忙打雜,被告負責銷售及記帳,店內的帳是被告記的,其會到五分埔叫貨,廠商會有貨單,被告就直接點貨並記入庫存表;其有幾天會到店裡面,被告在銷售時,剛好有人要結帳,其就會幫忙記帳,這也是其唯一會碰到帳的時候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182 頁背面至183 、184 頁),且被告於原審亦供承:告訴人所提出之商品庫存表、商品日報表,均是其所寫;於100 年7 月起,證人周婷芳才有幫忙代班,100年8 月17日周婷芳正式上班後,其就與周婷芳一起顧店,一直到101 年1 月31日其離職為止,這段期間就是誰銷售就由誰寫報表等語(原審易字卷二第37頁,原審易字卷四第149頁),可見附表壹相關之商品庫存表及商品日報表,均係被告所填寫無誤,斯時證人周婷芳尚未到職,自無被告所辯與證人周婷芳共同登載報表之情形。被告單獨負責報表之登載,且經警於101 年2 月1 日前往其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物品名稱W8019 內衣、內褲738 、女用內褲等物,正好即是附表壹所示短少物品之項目,此有贓物明細表暨照片及進貨單據在卷可佐(調偵字第266 號卷一第318 至376 頁),足見被告所辯僅是登載疏漏云云,無非卸責之詞,非可採信。
㈢至告訴人於附表壹進貨日期之期間,是否有進行盤點或是查帳部分,告訴人於原審證稱:是到證人周婷芳擔任正職人員後,有一次拿1 套內衣詢問其是否有看過,其表示有,周婷芳即表示在庫存表沒有看到該套內衣的進貨紀錄,其就詢問旁邊服飾店的人,他們就說是貨被偷了,幾天後其有要被告盤點,但被告一直推託,到1 個月後,被告說已經盤點,發現庫存少很多,懷疑是周婷芳偷竊,後來有把內衣找出來,但內褲沒有,被告表示不知道為何會少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183 、185 頁背面);核與證人周婷芳於原審證稱:其到職後有與被告盤點過一次,當時其被懷疑偷竊,告訴人要求要把報表上存貨的數量找出來,後來被告有找到一些,但只有告訴人和被告可以看庫存表,其不清楚庫存表上的商品數量有無缺少,當時其係在旁邊看被告盤點等語相符(原審易字卷四第188 頁背面);並有卷附100 年9 月商品庫存表所載「9/28盤點」、「少69件」等字樣相符(調偵字第266 號卷一第218 頁),可見被告所辯告訴人於該次盤點後已確認店內商品數量無誤云云,不足採信。雖被告又辯稱:告訴人未查看帳目不合常情云云,然查,告訴人於原審已證稱:其店面不超過5 坪,被告之前在其服飾店前租攤位,本來就認識,加上其先生高振瑞的店也在隔壁,基於信任,所以被告每天拿多少營業額現金給高振瑞,都不會去清點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184 頁背面、185 頁),核與證人高振瑞所證:其每天會去該店向被告收取當天營業額,只有點收現金,沒有拿取報表,其只有一個人在顧店,無法顧及服飾店的營業狀況等語相符(原審易字卷四第217 頁);參之被告於100年9 月28日盤點庫存時,確有商品短少之狀況,已如前述,益見告訴人所述基於信任而未每天查對報表及營業額,乃與一般個人經營小型服飾店之經營情形無違。
㈣至被告一再辯稱告訴人未提出完整報表供其核對云云,然附表壹各編號所示商品短少之狀況,係依被告親自記載之商品庫存表及日報表核對之結果,倘此段期間被告有自購商品或因展示而攜走之狀況,理應記載於報表內,以免庫存數量不符,然不僅被告所親自書寫之商品庫存表、日報表內,全無自購商品相關之記載,且被告自行提出之自購整理表(原審易字卷二第55頁),亦全無有關附表壹各編號所示商品之紀錄,自難認被告之辯解為可信。又證人即記帳士賴雅惠於原審證稱:放電心機服飾店並無存貨帳,也沒有期末盤點,大部分的營業人不會做進銷項的盤點等語(原審易字卷四第221 頁),且本院發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結果,亦確無放電心機服飾店100 年度之銷、進貨及庫存之相關帳冊,此有該局107 年11月1日回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5頁)。況放電心機服飾店是否有製作該等進銷貨帳冊,本不影響被告侵占犯行之認定,是縱未有該等帳冊,本無足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被告所辯告訴人故意隱匿帳冊云云,更屬臆測之詞,無足採信。
㈤至被告又以告訴人前後指述不一,主張告訴人之指述不可信,然告訴人就被告侵占其店內商品之事實,前後一致指述明確,並有卷附商品庫存表、日報表等可資佐證,已可認告訴人之指述為可採。至告訴人就經營該服飾店之若干細節,即在店內之時間、何人負責補貨等,前後陳述固有些微出入,然此並不影響被告係利用其任職放電心機服飾店負責登載每日庫存及日報表之機會,虛偽填載該報表,並將商品予以侵占入己之犯行,被告此節所辯,無足採取。
㈥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經本院分別指駁如前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檢察官就原審判決被告有罪部分,以: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原審量刑過輕,難收懲儆之效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惟按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法院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所量定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原判決就被告本案犯行,已敘明係審酌被告利用擔任放電心機服飾店店長之機會,利用告訴人之信任而為業務上文書之不實登載,進而將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侵占入己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使告訴人無端蒙受財產損失,且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失,與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核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濫用權限、顯然失當情形。衡酌被告本案犯罪之不法利得業經原判決以宣告沒收之方式加以剝奪,且原判決量刑時亦已審酌被告上開犯後態度而為妥適量刑,檢察官上訴意旨執前詞指摘原審量刑過輕,顯屬無據。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就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固以:
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之女用內褲11件,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係取自告訴人店內,原判決僅認定被告虛偽填載「商品庫存表」,並侵占如附表壹編號三之6 件內褲,然觀之被告虛偽填載之商品日報表中涉及商品項目為「內褲」者,尚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26、29、34、39、46、64、66、69、75、88、105 、111 、112 、120 、124 、126 、129 等,是被告取自告訴人店內之其餘5 件女用內褲,應係被告虛偽填載銷貨之商品日報表而予以侵占之物,原判決並未認定被告係於何時取得該5 件商品,即認無證據證明被告侵占犯行,自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
⒉扣案之如附表貳編號十一所示之「W8019 內衣」,經原判決認定係被告虛偽填載商品日報表而侵占之物品,然此與原判決附表伍編號四四所載尺寸「C75 」、顏色「豆沙色」、銷售日期100 年7 月27日者一致,且距為警查獲日期即101 年2 月1 日較近,應認該扣案物品即係被告於100 年7 月27日虛偽填載商品日報表而侵占入己之物,原判決此部分認定不當。
⒊被告任職告訴人服飾店期間,均由被告負責填寫商品庫存表、商品日報表,且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已供承:除爭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附表二編號1 、5 、7 、17、18、22、23、30、31、36、42、43、49、50、52、57、66、70、78、79、90、96、97、98、100 、101 、102 、107 、109 、113 、115 、116 、118 、124 、125 、127 、128 部分外,對於有起訴書其餘各編號所載之差額不爭執;於警詢時亦自承:「我有偷賣」、「賣的所得不會超過1 萬5 」、「就跟之前一樣啊,算是偷賣」、「因為我報復」等語,此復經原審勘驗明確,被告於原審就警詢筆錄錄影光碟勘驗結果表示意見時,亦陳稱:「在警詢時因為我認為我真的是有偷賣的動作,所以才這樣說,所謂偷賣,就是指我有多賣沒有報帳」、「就是所謂的作假帳」等語,原判決附表壹認定被告犯侵占罪而未扣案之物品價額為4,010 元,與被告上開所述金額顯有差距,足認被告尚有其他虛偽填載商品日報表或商品庫存表,並侵占店內商品,嗣或加以賣出或帶回家中甚明,原判決未說明何以被告上開供述及告訴人指述不可採,即就原判決附表參、肆、伍犯行為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⒋原判決諭知有罪以外之扣案物(即附表貳編號六、七、八、
九、十、十三、十四),均為被告取自告訴人店內商品,此據原判決認定明確,顯見上開扣案物係被告侵占所得物品,與原判決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原審未併予審判,自有未洽。
㈡經查:
⒈扣案之如附表貳編號二(即扣押物品目錄表4 至8 、11至12、15至18)之女用內褲11件,係告訴人店內每件售價100 元之商品,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偵字第3981號卷第52頁);又,原判決認定被告就附表壹編號三之侵占犯行,係就100年1月4日進貨所短少之6件內褲而為。而扣案之女用內褲11件,除由卷附照片可見其外觀外(偵字第3981號卷第45至48頁),該等商品並無吊牌,已無從證明係何時進貨之商品,進而據以認定該扣案之女用內褲11件,即係上述原判決認定被告所侵占如附表壹編號三所示短少之6 件內褲。至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26、29、34、39、46、64、66、69、75、88、105、111、112、120、124、126、129等部分(即原判決附表肆編號十六、十八、五一、十一,附表伍編號九、十一、十四、十八、二五、二七、
二九、三八、四七、五一、五三、六六、七十、七三),雖有商品庫存表與商品日報表記載之差額,然該差額數量或因記載漏載品項、混記品名,或可認定有差額存在但無法推認被告有侵占犯行,且扣案之女用內褲11件亦無法特定進貨日期而得與上開附表肆、伍所示各編號之進貨日期比對,是無從僅以被告有附表壹編號三所示之侵占犯行,即推認上開附表肆、伍各編號所示之「內褲」,亦屬被告侵占之物。
⒉又,檢察官雖主張附表伍編號四四所載「W8019 (C75 、豆沙色)」內衣,與附表貳編號十一所載扣案物之品項相同,應即是商品庫存表記載售出1 件而未登載於商品日報表之物云云,然被告侵占「W8019 」內衣共計7 件,包括於99年11月24日廠商估價單記載進貨59件、當天被告於商品庫存表僅記載57件之差額2 件(即附表壹編號一),及於100 年4 月24日廠商估價單記載進貨64件、當天被告於商品庫存表僅記載進貨59件之差額5 件(即附表壹編號四),有卷附廠商估價單及商品庫存表在卷可憑(調偵字第266 號卷一第12至13、18至19頁、調偵字第266 號卷二第21至22、27至29頁);至附表伍編號四四之「W8019 」商品,依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5所載,係於100 年7 月27日進貨,被告於商品庫存表記載售出1 件,但商品日報表並未記載而有差額1 件(起訴書第15頁),顯與前述經認定有罪之附表壹編號一、四部分,屬不同時間進貨之商品,況由上開商品庫存表所載,「W8019 」商品,顏色包括灰、紫、黑、豆沙色等,尺寸則包括B70 、B75 、B80 、B85 、C70 、C75 、C80 、C85 等,自不能僅以商品顏色、尺寸、型號相同,即推認該附表伍編號四四之「W8019 」商品亦係被告侵占所得之物甚明。
⒊至被告雖於警詢時供承有「偷賣」告訴人店內商品,亦即以做假帳之方式侵占告訴人店內商品,且不爭執商品日報表與商品庫存表間之差額數字。然所謂侵占,係指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予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而言。被告所供「賣的所得不會超過15,000元」,係指其侵占告訴人店內商品得手後,予以變賣之所得,此與商品之定價或進貨價格並無必然關係,被告此節供述,無從逕予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況原審核對告訴人之贓物明細表、照片、進貨單據等,已認定被告侵占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商品,就附表參部分,無法認定有公訴人所指之庫存差額存在,附表肆部分,則有品名混用或誤載、誤植日期、漏填品項、誤載品項、或經核對結果並無差額存在、無完整報表,及由他人填載等情形,暨附表伍部分,雖可認定商品庫存表與商品日報表間有差額存在,但不能排除報表確有誤載、混用、日期錯置等狀況,不能僅以該報表存有差額,即認該差額商品均為被告所侵占,此外,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尚有其他虛偽填載商品日報表或商品庫存表而侵占店內商品之犯行,而就附表參、附表肆、附表伍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徒以被告上開供述,指摘原判決認定不當,自屬無據。
⒋101 年2 月1 日為警扣案之如附表貳編號六、七、八、九、
十、十三、十四所示商品(即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19、20、21、22、25、26所示,見偵字第3981號卷第53至55頁),雖經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認是其店內商品(偵字第3981號卷第17頁),然上開扣押物品均已無吊牌而非新品,此觀之卷附扣押物品照片即明(偵字第3981號卷第46至51頁),已無從據以認定上開編號之扣押物品究係於何時進貨。再對照告訴人所提出之贓物明細表暨照片及進貨單據(調偵卷一第318 至376 頁),其中附表貳編號六部分,僅扣得內褲,同附表編號九、十、十三部分,則分別僅扣得內衣1 件,均與告訴人所指「1 套」之商品狀態不同;附表貳編號七之男用內褲1 件,亦與商品進貨單所載「3 件」之數量不符;附表貳編號八之品項為「W8010 B32 藍色」,編號十四之品項則為「W8890 C75 灰藍金花」,告訴人僅提出其店內販售與上開內衣同款之商品照片,實無法證明被告就此部分亦係以虛偽填載商品日報表或庫存表之方式予以侵占入己。是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原判決論罪科刑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實有誤會。
㈢是就原判決附表參、肆、伍所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依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上開各節,仍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檢察官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被告均提起上訴,經檢察官許祥珍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友蘭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5樓
選任辯護人 王松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
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友蘭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貳「沒收」欄位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康友蘭於民國99年7 月間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在高苙桁
所經營之放電心機服飾店(址設臺北市○○區○○街00 號1
樓)受雇擔任店長,負責店內商品之進貨、銷售、收取現金
及登錄相關帳冊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接續利用其業務上為該服飾店處理進貨並登錄商品庫存表
之機會,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時間收受自廠商進貨之商
品後,在商品庫存表上虛偽短記進貨數量或少登進貨品項,
而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短缺差額之衣物
侵占入己(進貨時間、品名、登載及差額情形等均詳如附表
壹各該編號所示),足生損害於高苙桁及放電心機服飾店對
進貨管理之正確性。嗣因高苙桁察覺商品短缺而報警處理,
為警於101年2 月1 日至康友蘭位於臺北市○○區○○街0○
0 號5 樓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五所示
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苙桁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檢察
官、被告康友蘭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各項證據資料等證
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
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之憑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稱其擔任放電心機服飾店之店長,負責該店之
進貨、銷售及登帳業務,並填載該店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
示日期之商品庫存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及業
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伊係與告訴人高苙桁合夥
經營該服飾店,本得單獨進貨販賣,且在告訴人另聘工讀生
周婷芳之前,均由其一人負責現場所有販售及登錄相關表冊
事宜,忙碌中難免發生誤載或疏漏,並非刻意為不實記載;
又在伊任職期間,該店已經數次盤點,故帳務或庫存不一致
處均已糾正完成,然告訴人卻始終未能提出總帳、盤點表及
完整日期之進貨單據、商品庫存表等以供核對,自無從逕認
伊有侵占行為;而扣案之內衣褲等物,均係伊自行從店裡購
得,亦非不法侵占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99年7 月起在由告訴人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放電心機服
飾店,負責進貨、現場商品販賣、收付款及登載相關商品庫
存表、日報表等業務,並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各該日期
收受廠商所進貨之商品後,登載品項及入庫數量於商品庫存
表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㈡第36至37頁),並
經證人即告訴人指述明確(見本院卷㈣第182 至183 頁),
且有各該進貨之估價單、銷貨單及商品庫存表各1 份在卷可
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字第3981號卷,下稱偵
字卷,第103 至115 頁;同署102 年度調偵字第266 號卷,
下稱調偵卷,卷㈠第12至26頁;調偵卷㈡第21至33頁)。又
比對上開估價單、銷貨單及商品庫存表,可知有如附表壹編
號一至四所示之短記進貨數量,及如附表壹編號五、六所示
之漏記進貨品項暨數量等情形。是堪認被告於商品庫存表上
所登錄之商品及數量,相較各次實際進貨數量,確存在如附
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短缺差額。
㈡又告訴人於100 年7 月起另雇用周婷芳為店員,同年8 月間
經周婷芳察覺店內疑似有未登錄庫存表之品項,告訴人乃會
同被告及周婷芳進行清點,並核對相關單據、報表,確認有
庫存短缺及帳目不清之情形後,即報警處理,經警於101 年
2 月1 日前往被告上址居處執行搜索,並在該處扣得如附表
貳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泳衣、內衣、內褲共27件等情,經證
人即告訴人及證人周婷芳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大抵一致(見本
院卷㈣第182 至183 、187 至188 頁),且有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
卷第35至40、43至51、53至55頁)。而前述扣案衣物均係放
電心機服飾店所販售之商品,其中W8019 內衣、內褲738 、
女用內褲等物恰為附表壹所示之短少品項一節,有告訴人製
作之贓物明細表暨照片及進貨單據各1 份在卷可稽(見調偵
卷㈠第318 至376 頁),並經本院核對屬實,此部分事實亦
足堪認定。
㈢被告於警詢及101 年2 月2 日首次偵訊時即坦認:扣案之內
衣、內褲都是該店販售之品項,伊於99年10月1日起至100年
7 月間,有以進貨但沒登記庫存,後來賣出也沒有登記現金
之方式做假帳,陸續少報帳約1 萬元,且有拿附表貳編號七
、九、十一至十五(即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9、21、23至27
)之店內商品回家等語(見偵字卷第9 至10、61至62頁)。
嗣其雖翻異前詞,改稱:伊係多賣但忘記列帳,並非偷賣,
賣到最後伊身上總共多出1 萬餘元之零用金云云(見偵字卷
第72至73、328 至329 頁)。惟被告既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
之成年人,應可理解作假帳偷賣與疏忽多賣之涵義區別,則
倘其確無任何不法犯行,卻不在警詢及初次偵訊時主張該等
對其有利之事實,實有違常情,是其嗣後變異之說詞本已無
從遽信。且被告前述於警詢及101 年2 月2 日偵訊調查之全
部問答內容,均與各該筆錄之記載大致相符,核無漏載或虛
構情節之情形,業經本院勘驗在卷,有本院103 年11月20日
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㈣第59至70頁),被告並
於本院審理中陳稱:當時確有為盜賣及作假帳之陳述,且均
係出於其自由意志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㈣第68、70頁背面)
。再依被告嗣在101 年2 月21日、同年9 月25日偵訊中所述
:伊未告知告訴人有多出零用金之事,也沒有將每日多賣之
金額登帳,想讓告訴人自己清查發現,但因告訴人都沒有對
帳,該筆款項才一直放在伊身上等語(見偵字卷第72至73頁
、328 至329 頁),亦可知被告乃刻意隱瞞其擅賣店內商品
得款之事,故其事後徒辯僅為多賣但疏於登帳云云,顯不足
採,自仍應以被告於警詢及初次偵訊時所為之陳述較為可信
。綜上各節,足證被告確有以進貨但未登或少記庫存之方式
,而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時間,故意虛偽填載商品庫存
表,並將各該附表編號所示短缺數量據為己有之犯行。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主張其係放電心機服飾店之合夥人,而非受僱於告訴人
,當可進貨獨賣云云,並舉被告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為證(見偵字卷第91頁)。然此除經告訴人始終
否認外,亦未無任何書面契約可供審酌,已難逕認雙方為合
夥經營之關係。且該店為告訴人全額獨資成立,並支出房租
、水電、進貨貨款等費用,且按月支付被告底薪1 萬5 千元
加計每月營業額之3%之業績獎金,嗣調薪為每月底薪2萬5千
元加計每月營業額之2%之業績獎金等情,經證人即告訴人指
述明確(見調偵卷㈠第314 頁、本院卷㈣第182 、184 頁)
,核與被告於警詢中所稱之計薪方式大致相符(見偵字卷第
10頁),可見被告無庸負擔該店之任何營運成本,尚核與合
夥所具共享利益及共同分擔損失之性質相違。又被告於99年
間並無任何來自上開服飾店之收入紀錄,固有前述該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 份在卷可參,惟放電心機服
飾店於99年7 月開業後,迨於100 年11月4 日始登記為獨資
商號,登記資本額為5 萬元(登記負責人為告訴人之婆婆高
林麗雲),於101 年3 月16日登記歇業,此有商業登記基本
資料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280 頁),且依勞工保險
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反面解釋,員工5 人以下之
公司、行號並非強制參加勞保之投保單位,而自99年7 月起
僅被告任職於放電心機服飾店,迄100 年7 月告訴人始另聘
周婷芳一情,詳如前述,告訴人並陳稱:因該店不用強制投
保,故伊每月有另外補貼被告2 千元,並與薪資一同以現金
方式發放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3頁),則被告於99年度未有
任職於放電心機服飾店之薪資收入紀錄,無非係因該店於99
年度尚未辦理商業登記且未為被告投保勞保等因素所致,要
難僅憑上開稅務資料逕認被告為該店之合夥人,況告訴人辦
理商業登記後,於100 年12月間即為被告及其眷屬連心瑜投
保等情,有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1 份在卷可憑(見調偵卷㈡
第327 頁),益徵被告僅為告訴人所雇用之店長甚明,被告
所辯尚無可採。
⒉被告又辯稱告訴人並未提出總帳及完整進貨單據、庫存表供
確認雙方間之合夥關係及核對商品數量,因認以現存證據無
法認定其犯行云云。惟查,告訴人始終陳稱:放電心機服飾
店僅是一間小店鋪,店內之報表就只有商品庫存表及日報表
,並無總帳存在等語(見調偵卷㈠第314 頁、本院卷㈣第18
6 頁背面)。證人即記帳士賴雅惠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
有幫放電心機服飾店記過帳,包含計算營業稅、綜合事業所
得稅等,每2 個月記帳1 次,大概記了1 年多,該段期間都
是由告訴人提供進項和銷項發票,伊有依據這些資料來做總
帳及現金帳,並已於年度結算後,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將這些
簿冊交還予告訴人保管,依法應保存10年等語(見本院卷㈣
第219 至221 頁),然審諸放電心機服飾店僅於100 年11月
至翌年3 月之共4 個月期間登記為獨資商號,尚不滿1 會計
年度,已詳前述,且其登記資本額只有5 萬元,核屬商業會
計法第82條所稱之小規模獨資商業,亦得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有經濟部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 號函釋1 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㈣第281 頁)。是審酌證人賴雅惠作證距其為放
電心機服飾店記帳時間已逾5 年,且其執業多年必然經手眾
多業務,則其證述與前開事證相左之部分,尚難排除因一時
記憶混淆而有錯誤之可能,要難逕據為認定該店存在總帳之
證據。被告雖又舉總帳格式、會計書籍影本、財政部網頁資
料各1 份為證(見偵字卷第363 頁、調偵卷㈡第14至16頁)
,惟商業經營模式本因人而異,而該店並非強制適用商業會
計法之商號乙節,亦如上述,自無從僅憑前開通案性之資料
即推論放電心機服飾店必有總帳存在。此外,就被告侵占進
貨商品部分,其所憑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各品項之估價
單及商品庫存表俱屬完整,該等部分之登載核無何疏漏或誤
載情形,故一經比對即知有短缺差額,當不因總帳存否而有
不同,被告此部分辯稱亦不足採。
⒊被告另辯稱:該店每1 、2 個月都會進行盤點,盤點後均已
糾正錯誤庫存,足證其無侵占犯行云云。惟查,證人即告訴
人證稱:伊在聘請周婷芳後,因周婷芳察覺貨物短少,始要
求被告進行過2 次盤點;其中1 次盤點時,被告有和伊說內
衣少幾十套、內褲少1 、200 件,後來被告僅找出內衣,但
未找到短缺之內褲等語(見調偵卷㈠第314 頁、本院卷㈣第
183 頁、第185 頁背面),核與證人周婷芳所述:伊發現店
內有貨品短少之情形後即向告訴人報告,告訴人便要求被告
盤點並短缺物品找出,該店有在100 年9 月28日進行盤點,
盤點後物品有找回,但伊當時只有在旁邊看,不清楚庫存是
否就沒有短少情況等情大致相符(見本院卷㈣第187至188頁
)。而告訴人雖曾在101 年9 月25日偵訊時稱「……那至於
盤點的,我們盤點兩個月,有的時候一個月,有的時候兩個
月……」等語,經本院勘驗偵訊影音檔案在卷,此有本院10
3 年12月22日勘驗筆錄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㈣第83至85
頁),然該段敘述並未指明期間,又核無與盤點事宜之相關
前後文可供對照,語意尚屬不清,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陳
稱:伊是指發現被告登帳不清後,才要求被告至少1 、2 個
月要盤點一次之意(見本院卷㈣第85頁背面),且觀諸卷附
之商品日報表、庫存表所載內容,亦未見有何定期盤點之相
關記載可資審酌,是依現存證據應僅可證明該店曾於100 年
9 月28日進行盤點,惟難認該店確有每1 、2 月定期盤點之
情形。況按,侵占罪為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
,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不因嗣後返
還、承認賠償或協議以他法解決,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
高法院43年台上第675 號判例、80年度台上第3400號、82年
度台上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本件被告未如實登
記庫存而擅將該店之進貨商品據為己有時,即已遂行侵占犯
罪,且告訴人係因發覺貨品存有短缺狀況,始要求被告於10
0 年9 月28日進行盤點,亦如前述,自不因被告事後以不詳
方式找出或交出部分物品即可解免其罪責,其上開辯稱尚難
憑採。
⒋被告再辯稱:其取走之店內衣物均係伊自購所得或經告訴人
同意供其穿著展示,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然查,該店確
有員工自購制度一節,雖經被告、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周婷
芳陳明一致(見本院卷㈣第186 、188 至189 頁)。惟被告
於101 年2 月2 日初次偵訊中先稱:伊沒有付錢就拿走之店
內衣物至少就有2 套,其他不確定云云(見偵字卷第62頁)
,又於101 年偵訊中改稱:伊拿回的衣物一定有付錢,要用
來展示的也會先講云云(見偵字卷第73頁),其說詞前後不
一,已難遽信。且依被告所提之自購整理表所載,核無被告
有購買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衣物之情形,亦有該自購整
理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55頁)。告訴人並證稱:
被告從未向伊表示要穿著店內商品展示給客人看,伊也沒有
要求被告展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㈣第186 頁背面),故被
告前開辯解,猶無可採。
㈤至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進行測謊,鑑定結果被告就
⑴否認以短記或漏記商品庫存表進貨數量侵占差額部分,呈
不實反應;⑵就否認以短記或漏記商品日報表銷貨數量之方
式侵占差額部分,無不實反應;⑶就否認一共提供9 萬元之
合夥資金給高姊(即告訴人)部分,呈不實反應乙節,固有
法務部調查局102 年10月14日調科字第10203413430 號函暨
所附測謊鑑定說明殊及相關資料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㈡
第5 至19頁,另有資料1 冊置於卷外)。惟按測謊鑑驗雖係
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情緒波動
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
內心真意而屬虛偽不實,其鑑驗結果因受測人生理、心理因
素而受影響,該鑑驗結果固可作為審判參考,但並非判斷之
唯一及絕對依據,鑑驗結果是否可採,仍應由法院斟酌取捨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791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測
謊所得之證據,雖得參酌其他證據以判斷待證事實,但無從
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本院審酌依上開事證既已足證被
告之犯行,則無論被告測謊結果如何,俱不影響前揭認定,
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均不足採,其收取附表壹編號一至
六所示之進貨,卻故意在商品庫存表為不實登載,而將店內
衣物侵占入己之犯行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
215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被
告如附表壹所示之數次業務侵占、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行為,其犯罪時間、地點密接,侵害法
益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又其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論處。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己利,竟利用其擔任放電心機服飾店店長負
責處理進貨及登載簿冊之機會,罔顧告訴人對其之信任,恣
意將店內進貨物品以前揭方式占為己有,並為業務上虛偽之
登載,不僅侵害告訴人管理存貨之正確性,更使告訴人無端
遭受財產損失,犯後亦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失或歸還所
有侵占之財物,所為實屬可議,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得利益數額、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
希望對被告從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㈣第292 頁背面)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
正公布,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 等條文,並於105 年
7 月1 日施行,且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新法刪除
第34條及修正第36條之規定後,沒收即不屬從刑種類之一,
又修正後同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同條第5 項
則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是本件關於沒收之部分,自應適用上開新法規定,合先敘
明。
㈡經查,被告接續侵占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之「W8019 內
衣」共7 件、「內褲738 」共8 件、「內褲」共6 件、「水
鑽豹紋內衣(黃豹)」共16件,屬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
,而如附表貳所示之扣案物均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1 紙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52頁),是扣除經告訴人領
回之「W8019 內衣」3 件(附表貳編號十一、十二、十五)
、「內褲738 」3 件(附表貳編號三至五)、內褲11件(附
表貳編號二)後,所餘「W8019 內衣」4 件、「內褲738 」
5 件、「水鑽豹紋內衣(黃豹)」16件,均應依修正後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前址放電心機服飾店受雇擔任店長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叁編號一、二所示之進貨日期,將如
該等編號所示之商品品名或貨號商品,短計或漏記進貨數量
於其業務上所掌之商品庫存表,而將各該編號所示差額數量
之商品侵占入己;又承前犯意,於附表肆、伍各編號所示之
銷貨日期,將如附表肆、伍所示之商品品名或貨號商品,短
計或漏記銷貨數量於其業務上所掌之商品日報表,而將如附
表肆、伍所示差額數量之商品侵占入己,均足以生損害於放
電心機服飾店對進貨、銷貨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
書登載不實罪(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補充陳述,認附表肆、
伍所有編號均可能同時涉及上開2 罪名,見本院卷㈣第41頁
背面)。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
認定。而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
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蒐證及贓物照片、商品及標簽比對
照片、告訴人提出之相關估價單、銷貨單、商品庫存差額一
覽表及商品庫存表與商品日報表差額一覽表暨各該附件等為
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稱其擔任放電心機服飾店之店長,並負責進貨
、銷售及登帳業務,及填載如附表叁、肆、伍各編號所示日
期之商品庫存表及日報表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
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伊於忙碌中登記表冊
難免有誤載或疏漏,況經核對告訴人提出之報表後,除短記
或漏記外,亦有誤記或因換貨等因素而可排除差額之情形,
甚有多記之狀況,顯見伊並非刻意為不實記載,亦未侵占任
何商品或款項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99年7 月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在受雇擔任放電心機
服飾店之店長,從事進貨、現場商品販賣、收付款及登冊等
業務,業經認定如前,詳見前述。而如附表叁、肆、伍所示
各該日期之商品庫存表、商品日報表(除附表肆編號五二外
,詳後述)均係由被告所填載一情,亦據經被告坦認在卷(
見本院卷㈡第36至37頁),並有該等銷貨單、商品庫存表、
商品日報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116 至324 頁;調
偵卷㈠第25至231 、235 至237 、297 頁;調偵卷㈡第34至
323 頁;本院卷㈡第81至432 頁),堪認屬實。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以短計或漏記進貨或銷貨數量之方式,將
如附表叁、肆、伍所示差額欄數量之商品侵占入己,然本院
核對相關卷證,認被告前開被訴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茲論述
理由如下:
⒈附表叁部分:
公訴意旨認100 年7 月間被告進貨有如附表叁編號一、二所
示之登載短缺情形,並以該等附表編號所示卷證為憑。惟依
被告供稱:其於商品庫存表中記載進貨之方式為在進貨品項
下書寫「日期×數量」,即表示該日期進貨之件數等語(見
本院卷㈡第450 頁),而細譯附表叁編號一、二所示各銷貨
單、商品庫存表內容,除該等銷貨單並未載明具體進貨日期
及完整件數外(見調偵卷㈡第34、36至37頁),觀諸如附表
叁編號一、二所示品項之當月商品庫存表,亦僅於「存貨」
欄位登載件數,而未見被告以前述記載方式登錄進貨(見調
偵卷㈡第35、38頁),此外又無上開品項之前後月存貨資料
可供核算,是尚難僅憑現存資料認定公訴人所指之登載差額
存在,故無足認定被告確有此部分侵占進貨商品及業務登載
不實之犯行。
⒉附表肆部分:
此部分基於以下原因,認無法證明確有附表肆編號一至五二
所示之庫存短缺差額存在,而無足為認定被告有業務侵占及
業務登載不實之證據,分述理由如下:
⑴品名混用或誤載、日期誤植
①附表肆編號一、二、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3 ):
查被告於99年11月19日、24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貝拉公主
G1019 」之庫存各1 件,但未在該等日期之商品日報表登載
該品項之銷售紀錄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卷證
可考。然查,被告於99年11月19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
蕾絲桔」B70 桔尺寸內衣1 件,及於99年11月23日之商品日
報表登載「蕾絲桔」C70 、D70 尺寸內衣各售出1 件,而經
比對當月商品庫存表,除未見有任何名為「蕾絲桔」之商品
外,「貝拉公主G1019 」品項之桔色B70 、C70 、D70 尺寸
內衣亦均確於99年11月19、24日經扣除庫存各1 件(見本院
卷㈡第81、263 頁),再審諸該店報表全以手寫方式記載,
其中不乏多處疏漏或誤植日期、品項者(詳參後述),是被
告所辯:「蕾絲桔」即為「貝拉公主G1019 」之原始名稱,
99年11月23日銷售部分應係庫存表誤載銷售日期為99年11月
24日等語,即非完全無據,尚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
之差額情形。
②附表肆編號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查被告於100年3月17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絲棉胸墊(膚)
」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品項售出一
情,雖有附表肆編號四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查,被告於同年
3 月15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該品項1 件,惟經比對當月
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上開庫存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
152 、319 頁),則被告所辯其係於庫存表上錯置日期為10
0 年3 月17日等語,即非全然無法想像,故難認此部分確存
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③附表肆編號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2):
查被告於100 年5 月15日在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深V 素29
11(C75 粉)」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
該品項售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五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查
,經核對100 年5 月14至17日之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顯示
該段期間之銷貨及庫存登載多有延遲登載或錯置日期之情形
(見調偵卷㈡第184 至186 頁;本院卷㈡第191 至202 、36
1 至362 頁),而觀諸內衣「波希米亞9862(C75 粉)」於
100 年5 月17日於日報表登載售出1 件,卻未見有於庫存表
扣除上開庫存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92 頁),則被告所辯
:其於100 年5 月16日休假,故誤扣內衣「深V 素2911(C7
5 粉)」庫存且錯置日期為100 年5 月17日等語,實無法全
全然排除其可能性,故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即無足認定。
④附表肆編號編號六(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3):
查被告於100 年5 月17日在商品庫存表扣除「小情套」之庫
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品項售出一情,雖
有附表肆編號六所示之卷證可考。然被告於100 年5 月14至
17日期間之銷貨及庫存登載多有延遲登載或錯置日期之情形
,已如前述,而「小情套」於100 年5 月14日之商品日報表
登載售出該品項1 件,惟經比對當月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
扣除上開庫存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74 、361 、362 頁)
,則被告所辯其係於庫存表上錯置日期為100 年5 月17日等
語,即非全然無法想像,故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
差額情形。
⑤附表肆編號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1):
查被告於100 年6 月6 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繫脖條紋
G1023 (D75 粉)」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
登載該品項售出一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七所示之卷證可考。
然查,被告於同年6月5 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該品項1件
,惟經比對當月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上開庫存之紀錄
(見本院卷㈡第188 、375 頁),則無法完全排除被告所辯
其因休假而於庫存表上錯填日期為100 年6 月6 日之可能,
是尚無從逕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⑥附表肆編號八(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5):
查被告於100 年9 月17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波西
狂想曲00000000000 (B70 綠)」之庫存共1 件,但卻未於
商品日報表紀錄記載銷售件數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八所示
之卷證可考。惟經核對商品庫存表及日報表,顯示同年9 月
18日亦售出同款內衣「B70 粉」1 件,但未扣除該日之庫存
,是難排除被告係誤植內衣顏色及庫存表銷貨日期之可能性
,故尚無從認定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差額情形。
⑵漏填品項
①附表肆編號九、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9):
查被告於放電心機服飾店之99年12月21日商品日報表第14欄
僅記載尺寸「C70 」及99年12月22日商品日報表第23欄僅記
載「慧珊訂金300 」,品名或貨號則為空白,而經核對該店
99年12月份之全部商品庫存表,除附表肆編號九、十所示深
V 毛線內衣、NEW BRA 外,其餘99年12月21、22日經扣除庫
存之商品,均有於各該日期之商品日報表中登載銷售,有商
品庫存表、日報表在卷可參(見調偵卷㈡第75、76頁;本院
卷㈡第99、100 、283 頁),是被告所辯其係因疏忽而忘記
填載此部分商品名稱等語,尚屬有徵,即難認此部分確存有
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②附表肆編號十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6):
查被告於100 年9 月18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褲」之
庫存共18件,但商品日報表紀錄僅記載銷售15件等情,雖有
附表肆編號十一所示之卷證可考。惟該日商品日報表第17欄
之品名或貨號為空白(見本院卷㈡第427 頁),但亦有計入
銷貨金額,是無法排除被告係疏未填載內褲品名於該欄位之
可能性,故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⑶經核對卷證認無差別
①附表肆編號十二(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公訴意旨雖認「夏睡衣」品項於100 年2 月7 日有如附表肆
編號十二所示之差額情形,然經核對該日之商品日報表,其
第3 項內衣「深V 素金(B70 )」後備註「換夏睡衣」、第
9 項記載售出夏睡衣1 件(見調偵卷㈡第96頁),可知「夏
睡衣」確於100 年2 月7 日減少庫存2 件,是被告此部分登
載尚無何不實情形,即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
情形。
②附表肆編號十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公訴意旨雖認「蕾絲情人9495(D75 黑)」於100 年2 月18
日有如附表肆編號十三所示之差額情形,然觀諸該品項之商
品庫存表,該日被告登載庫存表之字跡雖略為模糊,惟搭配
整月庫存狀況(期初存貨為3 套,100 年2、3 月間僅於2月
18日、3 月20日、3 月23日有銷售紀錄,而100 年3 月20日
、23日各賣出1 套,期末結餘為0 件,見調偵卷㈡第103 頁
),應可推知當日係僅扣除庫存1 套無訛,是被告於該日之
商品日報表記錄售出1 套,即難認有不實情形,故尚無從證
明此部分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存在。
③附表肆編號十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
公訴意旨雖認「馬甲」品項於100 年5 月9 日有如附表肆編
號十四所示之差額情形,然經核對「馬甲」之100 年5 月份
商品庫存表,可知該商品係於「100 年5 月19日」扣除庫存
1 件,而非「100 年5 月9 日」(見本院卷㈡第193 頁),
是被告未於100 年5 月9 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銷售馬甲1 件
,尚難認有何違誤,且遍查卷內亦無100 年5 月19日之日報
表可供比對,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④附表肆編號十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5):
公訴意旨雖認內衣「波希米亞9862(C70桔)」品項於100年
5 月28日有如附表肆編號十五所示之差額情形,然經核對當
月商品庫存表,可知該商品係於「100 年5 月18日」登載扣
除庫存1件,而非「100 年5 月28日」(見本院卷㈡第192頁
),是被告未於100 年5 月28日登載銷售上開內衣1 件,尚
難認有何違誤,且遍查卷內亦無100 年5 月18日之日報表可
供比對,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⑷混記品名
①附表肆編號十六(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查被告於100 年1 月5 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褲」(
日報表中均以△表示)之庫存共20件,但僅在該日之商品日
報表紀錄銷售內褲18件及贈送1 件等情,雖有附表肆編號十
六所示之卷證可考。然觀諸當日之日報表,顯示「小可愛」
亦有銷售1 件之紀錄,但卻未見100 年1 月份之商品庫存表
有表列該品項及扣除庫存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18至141、
286 頁),是被告所辯:因小可愛與內褲進價相同,而於庫
存表之內褲品項下一併加總銷貨件數等語,尚非全無可能,
故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②附表肆編號十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查被告於100 年1 月29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安全褲」
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錄銷售件數等情,
雖有附表肆編號十七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核對同日之日報表
,可知當日以△符號記載之銷售件數為30件,而於商品庫存
表之內褲項下僅扣除庫存29件(見調偵卷㈡第89、90頁),
則被告所辯:當日確有售出安全褲1 件,但伊於忙碌中誤以
△符號代表安全褲登錄於日報表等語,尚非無法想像,故難
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③附表肆編號十八(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查被告於100 年3 月6 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褲」之
庫存共20件,但僅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錄銷售內褲18件等
情,固有附表肆編號十八所示之卷證可考。然依當日之商品
日報表顯示「無底褲」亦有銷售2 件之紀錄,卻未見100 年
3 月份之商品庫存表有表列該品項及扣除庫存之紀錄登載(
見本院卷㈡第142 至162 、312 頁),是尚無從排除被告辯
稱其係將無底褲之銷售件數加總於內褲項下一併扣除庫存之
可能性,故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④附表肆編號十九(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3):
查被告於100 年8 月13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褲」之
庫存共20件,但僅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錄銷售內褲19件等
情,雖有附表肆編號十九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核對當日之商
品日報表及庫存表,可知「夏睡衣」有銷售2 件之紀錄,但
僅於庫存表扣除1 件之庫存(見調偵卷㈡第266 頁、本院卷
㈡第265 頁),而該日除此差異部分外,其餘經扣除庫存之
商品,均有於商品日報表中登載銷售,亦經本院核對無誤,
是無法全然排除被告辯稱其係誤將其中一件「夏睡衣」之銷
售數量誤登至內褲項下扣除庫存之可能性,即故難逕認此部
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⑸誤載品項
①附表肆編號二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查被告於100 年1 月24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W801
9 (C80 紫)」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錄
銷售件數等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二十所示之卷證可考。然觀
諸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W8019(C75 紫)」賣出共2件
,惟比對商品庫存表顯示該品項該日僅扣除庫存1 件(見本
院卷㈡第121、294 頁),是被告所辯:其將係內衣「W8019
(C75 紫)」誤登至同款內衣「C80 紫」項下扣除庫存等語
,即非全無可能,故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
形。
②附表肆編號二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查被告於100 年3 月13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倫敦
情人9755(D75 藍)」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
表紀錄銷售件數等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二一所示之卷證可考
。然觀諸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素面蕾絲(D75 藍)」
亦有售出1 件,惟未於商品庫存表內扣除數量(見調偵卷㈠
第79頁、本院卷㈡第317 頁),且該內衣亦查無藍色品項,
是被告所辯:其係將內衣「倫敦情人9755(D75 藍)」誤為
「素面蕾絲(D75 藍)」而登載銷售於日報表上等語,並非
全然無稽,即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③附表肆編號二二(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
查被告於100 年4 月14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抓皺
半罩9485(B70 紫)」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
表紀錄銷售件數等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二二所示之卷證可考
。然觀諸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W 蕾絲(B70 粉)」亦
售出1 件,惟未於商品庫存表中扣除庫存數量(見本院卷㈡
第168 、339 頁),再審之兩者尺寸相同,則被告所辯:其
係將內衣「W 蕾絲(B70 粉)」誤登至內衣「抓皺半罩9485
(B70 紫)」項下扣除庫存等語,即非全無可能,故難認此
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④附表肆編號二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查被告於100 年5 月5 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星漾
9890(D70 粉)」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
錄銷售件數等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二三所示之卷證可考。然
細譯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星漾9890(C75 黑)」亦售
出1 件,惟卻未於商品庫存表中扣除庫存數量(見本院卷㈡
第151 、353 頁),再審之兩者為同款內衣,則被告所辯:
其係將內衣「星漾9890(C75 黑)」誤登至「星漾9890(D7
0 粉)」項下扣除庫存等語,尚非全然無法想像,是難認此
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⑤附表肆編號二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
查被告於100 年6 月19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W739
8 (B75 紫)」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錄
銷售件數等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二四所示之卷證可考。然細
譯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9378(B75 紫)」亦售出1 件
,惟比對當月商品庫存表顯示並無此貨號之內衣品項存在(
見本院卷㈡第191 至204 、387 頁),再審之兩者之顏色、
尺寸均相同,是尚無法排除被告辯稱其係將內衣「W7398 」
之貨號誤植為「9378」而登載於商品日報表之可能,因認無
從證明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⑥附表肆編號二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9):
查被告於100 年6 月19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英倫
風格(B75 黑)」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
錄銷售件數等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二五所示之卷證可考。然
觀諸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日系運動(B75 藍)」亦售
出1 件,惟卻未於100 年5 、6 月之商品庫存表中扣除庫存
數量(見本院卷㈡第187 、387 頁),且除此部分外,其餘
該日經扣除庫存之商品,均有於商品日報表中登載銷售,業
經本院核對無誤,則被告所辯:其係將內衣「日系運動(B7
5 藍)」誤登至內衣「英倫風格(B75 黑)」項下扣除庫存
等語,即非全無可能,故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
額情形。
⑦附表肆編號二六(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3):
查被告於100 年6 月29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英倫
風格(B70 紅)」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
錄銷售件數等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二六所示之卷證可考。然
觀諸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W 英文蕾絲(B75 粉)」亦
售出1 件,惟卻未於商品庫存表中扣除庫存數量(見本院卷
㈡第190 、393 頁),且除此部分外,其餘該日經扣除庫存
之商品,均有於商品日報表中登載銷售,業經本院核對無誤
。則被告所辯:其係將內衣「W 英文蕾絲(B75 粉)」誤登
至內衣「英倫風格(B70 紅)」項下扣除庫存等語,即無法
排除其可能性,因認此部分無法證明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
情形存在。
⑧附表肆編號二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7):
查被告於100 年7 月22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茉莉
香頌2917(C70 白)」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
表紀錄銷售件數等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二七所示之卷證可考
。然觀諸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仲夏夜(C70 白)」亦
售出1 件,惟卻未於商品庫存表中扣除庫存數量(見調偵卷
㈠第234 頁、本院卷㈡第235 頁),則被告所辯:其係將內
衣「仲夏夜(C70 白)」誤登至內衣「茉莉香頌2917 (C70
白)」項下扣除庫存等語,即非全然無稽,是難認此部分確
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⑨附表肆編號二八(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6):
查被告於100 年7 月27 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W88
90(C80 紫)」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錄
銷售件數等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二八所示之卷證可考。然觀
諸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W8019(C80 灰)」亦售出1件
件,卻未於商品庫存表中扣除數量(見本院卷㈡第209 、41
1 頁),且兩者尺寸相同,又除此部分外,其餘該日經扣除
庫存之商品,均有於商品日報表中登載銷售,業經本院核對
無訛,則無從排除被告辯稱其係將內衣「W8019 (C80 灰)
」誤登至內衣「W8890 (C80 紫)」項下扣除庫存之可能,
因認無足證明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⑩附表肆編號二九(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7):
查被告於100 年7 月27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赫本
雪紡(C70 粉)」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
錄銷售件數等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二九所示之卷證可考。然
觀諸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內衣「茉莉香頌(C70 粉)」亦售
出1件,惟未於商品庫存表中扣除數量(見本院卷㈡第214、
411 頁),且兩者尺寸、顏色相同,又除此部分外,其餘該
日經扣除庫存之商品,均有於商品日報表中登載銷售,並經
本院核對無訛 ,則被告所辯:其係將內衣「茉莉香頌(C70
粉)」誤登至內衣「赫本雪紡(C70 粉)」項下扣除庫存等
語,尚無法排除其可能性,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
之差額情形。
⑪附表肆編號三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8):
查被告於100 年7 月28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純戀
天使00000000000 (D70 白)」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
商品日報表紀錄銷售件數等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三十所示之
卷證可考。然細譯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同款內衣之D70 藍品
項亦有售出1 件之紀錄,惟未於商品庫存表中扣除庫存數量
(見調偵卷㈡第255 、256 頁、本院卷㈡第205 頁),且兩
者僅顏色不同,又除此部分外,其餘該日經扣除庫存之商品
,均有於商品日報表中登載銷售,並經本院核對無訛,則被
告所辯:其係將內衣「純戀天使(D70 藍)」誤登至同款內
衣之「D70 白」項下扣除庫存等語,即非全然無稽,是難認
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⑫附表肆編號三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8):
查被告於100 年9 月18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水鑽
(D75 紅)」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紀錄銷
售件數等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三一所示之卷證可考。然觀諸
同日之日報表,可知同款內衣之「C70 紅」品項有售出1 件
之紀錄,惟未於商品庫存表中扣除庫存數量(見本院卷㈡第
239、427頁),則被告所辯:其係將內衣「水鑽(C70 紅)
」誤登至同款內衣之「D75 紅」項下扣除庫存等語,尚無法
全然排除其可能性,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
情形。
⑹換貨
①附表肆編號三二(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查被告於99年12月14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深v 毛線G
1204(B70 黑白)」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
登載該品項售出一情,固有附表肆編號三二所示之卷證可考
。然查,被告於同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深V 撲克(C7
0 粉)」1 件,惟經比對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該品項
銷售數量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99、278 頁)。又被告供稱
:正常換貨情形,伊會寫「收」拿回來的貨,「付」換出去
的貨,當天日報表應該要記載「+1 」件收回來的貨,「-
1 」件換出去的貨,也要同時在庫存表加減庫存,如果是兩
件價格一樣的情形,伊就會直接在庫存表加減庫存,因為這
不影響成本,但若價格不同,就要按照正常程序記載等語(
見本院卷㈣第149 頁),是存有不記載「收」、「付」而直
接加減庫存之換貨登載方式。又該日除此部分差異情形外,
其餘經扣除庫存之商品,均於商品日報表中登載銷售,此經
本院核對無訛。因認被告所辯:「深V 撲克(C70 粉)」係
換貨為「深v 毛線G1204 (B70 黑白)」並於該品項下扣除
庫存乙情,尚非全然無據,故無足認定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
所指之差額情形。
②附表肆編號三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查被告於100 年1 月2 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蝴蝶9675
(B70 粉)」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
品項售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三三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查
,被告於同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內衣「深V素黑(C75)
」1 件,惟經比對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該品項銷售數
量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19 、285 頁)。再參酌被告前述
所稱換貨非必然會記載「收、付」一情,因認無法排除被告
所辯內衣「深V 素黑(C75)」係換貨為「蝴蝶9675(B70粉
)」並於該品項下扣除庫存之可能性,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
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③附表肆編號三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查被告於100 年1 月29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刷毛褲襪」之
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品項售出一情,
雖有附表肆編號三四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查,被告於同日之
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內衣「公主桔(B70 米)」1 件,惟經
比對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該品項銷售數量之紀錄(見
調偵卷㈡第92、131 頁)。再參酌被告前述所稱換貨非必然
會記載「收、付」一情,因認無法完全排除被告所辯內衣「
公主桔(B70 米)」係換貨為「刷毛褲襪」並於該品項下扣
除庫存之可能性,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
形。
④附表肆編號三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查被告於100 年2 月27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刺繡9283
(C70白)」之庫存1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品
項售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三五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查,
被告於同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內衣「蕾絲情人(C70 黑
)」1 件,惟經比對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該品項銷售
數量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45 、306 頁頁)。再參酌被告
前述所稱換貨非必然會記載「收、付」一情,因認無法排除
被告所辯內衣「蕾絲情人(C70 黑)」係換貨為「刺繡9283
(C70 白)」並於該品項下扣除庫存之可能性,是難認此部
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⑤附表肆編號三六(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查被告於100 年3 月12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貝拉公主
G1019 (D75 桔)」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
登載該品項售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三六所示之卷證可考
。然查,被告於同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內衣「素面蕾絲
(D70 白)」1 件,惟經比對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該
品項銷售數量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47 、316 頁)。再參
酌被告前述所稱換貨非必然會記載「收、付」一情,因認無
法排除被告所辯內衣「素面蕾絲(D70 白)」係換貨為「貝
拉公主G1019 (D75 桔)」並於該品項下扣除庫存之可能性
,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⑥附表肆編號三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
查被告於100 年3 月25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星漾內衣(D7
0 黑)」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品項
售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三七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查,被
告於同日之商品日報表亦登載售出內衣「W 蕾絲(D70 粉)
」1 件,惟經比對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該品項銷售數
量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48 、326 頁)。再參酌被告前述
所稱換貨非必然會記載「收、付」一情,因認無法排除被告
所辯內衣「W 蕾絲(D70粉)」係換貨為「星漾內衣(D70黑
)」並於該品項下扣除庫存之可能性,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
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⑦附表肆編號三八(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查被告於100 年3 月27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W 點點綁
脖(C75粉)」之庫存1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
品項售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三八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查
,被告於同日之商品日報表亦登載售出內衣「刺繡(C75 黑
)」1 件,惟經比對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該品項銷售
數量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44 、327 頁)。再參酌被告前
述所稱換貨非必然會記載「收、付」一情,因認無法排除被
告所辯內衣「刺繡(C75 黑)」係換貨為「W 點點綁脖(C7
5 粉)」並於該品項下扣除庫存之可能性,是難認此部分確
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⑧附表肆編號三九(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查被告於100 年3 月28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刺繡9283(D7
5 黑)」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品項
售出一情,雖有附表附表肆編號三九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查
,被告於同年3 月27 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刺繡(C75
黑)」1 件,惟經比對商品庫存表,卻未見有扣除上開庫存
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44 、328 頁),而上開2 者僅尺寸
不同,且參酌被告前述所稱換貨非必然會記載「收、付」一
情,因認其所辯:「刺繡9283(C75 黑)」換貨為同款內衣
之「D75 黑色」後,誤植日期為100 年3 月28日等語,尚無
從排除其可能性,故無足認定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
額情形。
⑨附表肆編號四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0):
查被告於100 年6 月5 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新款5299
綁脖(C75 黑)」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
載該品項售出一情,固有附表肆編號四十所示之卷證可考。
然經核對商品庫存表內容,內衣「新款5299綁脖(C70 黑)
」於100 年6 月5 日記載「收」1 件,同款內衣「C75 黑」
則於同日扣除庫存1 件(見本院卷㈡第185 頁),此與被告
前述換貨記載方式相符,故被告所辯內衣「新款5299綁脖(
C70 黑)」係換貨為「新款5299綁脖(C75 黑)」並扣除該
項庫存乙情,應屬有徵,從而公訴人所指之短缺差額情形尚
無法證明。
⑩附表肆編號四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3):
查被告於100 年6 月10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水鑽豹紋
2009(D70 紫)」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
載該品項售出一情,固有附表肆編號四一所示之卷證可考。
然經核對商品庫存表內容,內衣「毛線G1204 (C75 黑白)
」於100 年6 月10日記載「收」1 件,內衣「水鑽豹紋2009
(D70 紫)」則於同日扣除庫存1 件(見本院卷㈡第189 頁
),此與被告前述換貨記載方式相符,故被告所辯內衣「毛
線G120 4(C75 黑白)」係換貨為「水鑽豹紋2009(D70 紫
)」並扣除此項庫存乙情,應非無據,從而公訴人所指之短
缺差額情形尚無法證明。
⑪附表肆編號四二(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4):
查被告於100 年6 月10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深V 花(
C70 玫紅)」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
品項售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四二所示之卷證可考。然經
核對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可見內衣「深V 花(C75 玫紅)
」於100 年6 月10日記載「收」1 件,同款內衣「深V 花(
C70 玫紅)」則於同日登載銷售1 件及扣除庫存1 件(見本
院卷㈡第202 頁),此與被告前述換貨記載方式相符,故被
告所辯內衣「深V 花(C75 玫紅)」係換貨為「深V 花(C7
0 玫紅)」並扣除此項庫存乙情,尚非無稽,從而公訴人所
指之短缺差額情形尚無法證明。
⑫附表肆編號四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0):
查被告於100 年7 月29日於商品庫存表登載扣除內衣「流金
歲月9480(C70 黑白)」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
報表紀錄銷售件數等情,固有附表肆編號四三所示之卷證可
考。然經比對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所載,可知內衣「粗條(
B75 粉)」於當日有售出1 件之紀錄,惟卻未於商品庫存表
中扣除庫存數量,且該品項於當月亦無任何庫存(見本院卷
㈡第212 、412 頁),而除此部分差異情形外,其餘該日經
扣除庫存之商品,均於商品日報表中登載銷售,業經本院核
對無訛。則被告所辯:因內衣「粗條(B75 粉)」缺貨,換
貨為「流金歲月9480(C70 黑白)」並扣除庫存等語,尚非
全然無法想像,從而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
形。
⑬附表肆編號四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1):
查被告於100 年7 月30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美國國旗
(B75藍)」之庫存1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品
項售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四四所示之卷證可考。然經核
對商品庫存表內容,內衣「氣質豹紋(B70 黃)」於100 年
7 月30日記載「收」1 件,內衣「美國國旗(B75 藍)」則
於同日扣除庫存1 件(見本院卷㈡第211 、214 頁),此與
被告前述換貨記載方式相符,故被告所辯內衣「氣質豹紋(
B70 黃)」係換貨為「美國國旗(B75 藍)」並扣除此項庫
存乙情,應非無據,從而公訴人所指之短缺差額情形尚無法
證明。
⑭附表肆編號四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2 ):
查被告於100年7 月31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線條內衣(C70
藍)」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該品項售
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四五所示之卷證可考。然查,被告
於同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內衣「氣質豹紋(C70 黃)」
2 件,惟卻僅於商品庫存表扣除1 件庫存(見調偵卷㈠第19
8 頁、調偵卷㈡第264 頁、本院卷㈡第214 頁)。再參酌被
告前述所稱換貨非必然會記載「收、付」一情,因認無法完
全排除被告所辯內衣「氣質豹紋(C70 黃)」其中1 套係換
貨為「線條內衣(C70 藍)」並於該品項下扣除庫存之可能
性,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⑮附表肆編號四六(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3):
查被告於100 年8 月31日於商品庫存表扣除內衣「深V 雪紡
9596蜜桃蕾絲(D70 綠)」之庫存1 件,但未在該日之商品
日報表登載該品項售出一情,雖有附表肆編號四六所示之卷
證可考。然查,被告於同日之商品日報表登載售出內衣「花
蕾絲(B70 白)」1 件,惟卻未於商品庫存表扣除該銷售庫
存(見調偵卷㈡第287 頁、本院卷㈡第212 頁)。再參酌被
告前述所稱換貨非必然會記載「收、付」一情,因認無法完
全排除被告所辯內衣「花蕾絲(B70白)」係換貨為「深V雪
紡9596蜜桃蕾絲(D70 綠)」並於該品項下扣除庫存之可能
性,是難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
⑺無完整報表
①附表肆編號四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公訴意旨雖認內衣「W8019 (C70 紫)」品項於100 年2 月
1 日有如附表肆編號四七所示之差額,雖有如該附表編號所
示卷證可參,然該日之商品日報表應不只1 頁,此觀其下方
記載「P1」,且未見有任何結算紀錄可明(見本院卷㈡第14
1 頁),而遍查卷內並無該日之完整日報表可供比對,是難
逕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短缺情形。
②附表肆編號四八至五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1至124):
公訴意旨雖認有如附表肆編號四八至五一所示之登載短缺差
額情形,並舉有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卷證為證。惟查,經比
對100 年9 月11至17日期間之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除查無
100 年9 月12、14、16日之日報表可供參酌外,自其餘報表
亦顯示該段期間之銷貨及庫存登載多有延遲登載或錯置日期
之狀況,甚有更改整份商品日報表日期之情形(見調偵卷㈠
一第210 、218 頁;調偵卷㈡第304 、305 頁;本院卷㈡第
238 、239 、425 、426 頁),則在卷內現存相關報表尚有
缺漏之情形下,要難逕認此部分確存有公訴人所指之短缺情
形。
⑻他人填載
①附表肆編號五二(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0):
公訴意旨雖認內衣「精晶亮小碎鑽(B75)」品項於100 年7
月25日有如附表肆編號五二所示之差額,固有如該附表編號
所示卷證可參。惟該日報表以肉眼觀察其字跡,即可知與其
餘由被告所書寫之報表字跡顯然有別(見調偵卷㈡第240 頁
),則該報表是否為被告所負責填載,尚屬可疑,要難逕為
認定被告犯行之證據。
⒊附表伍部分:
此部分經核對雖可認有公訴人所指之存貨短缺差額情形存在
,然仍無法據以逕認被告成立業務侵占及業務登載不實犯行
,分述理由如下:
⑴查被告所填載之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存有如附表伍編號一至
五三所示之登載差額情形,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㈣第
148 頁背面),並有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卷證在卷可稽。又
如附表伍編號五四至七九所示之登載短缺狀況,亦有各該附
表編號所示卷證附卷可參,而被告雖否認此部分存在差異情
形云云,然核:
①附表伍編號五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被告辯稱:99年12月2 日「長袖睡衣」1 套換貨為內衣「W
圓點9767(B70 粉)」1 套,故總共扣除2 件庫存云云。惟
依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所載,「長袖睡衣」於該日有銷售1
件之紀錄,且有在庫存表上登載日期,僅漏記扣除庫存之件
數(見本院卷㈡117 、270 頁),是尚無法認定有何被告所
稱之換貨情形。
②附表伍編號五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被告辯稱:99年12月10日內衣「W 圓點9767(C70黑)」1套
換貨為同款內衣「W 圓點9767(C70 粉)」1 套,故於該品
項下扣除庫存云云。惟內衣「W 圓點9767(C70 黑)」於當
月商品庫存表係記載99年12月10日「×1 」而非「+1 」,
則依被告前述之記載方式,應表示為該日進貨1 件之意,且
核對99年12月10日之商品日報表亦無內衣「W 圓點9767(C7
0 黑)」之銷貨紀錄,是難遽認確有被告所述之換貨情形。
③附表伍編號五六(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被告辯稱:99年12月19日內衣「深V (C75 黑)」1 套換貨
為內衣「深V 毛線G1204 (C70 黑白)」1 套,故於該品項
下扣除庫存云云。惟經比對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可知「深
V (C75 黑)」應為「深V 素面黑(C75 )」之簡稱,則該
品項於該日確有銷售1 件並扣除庫存1 件之紀錄(見本院卷
㈡第112、282頁),而無被告所稱之換貨情形甚明。
④附表伍編號五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被告辯稱:其於100 年1 月12日休假,而於同年1 月13日上
班銷貨並於內衣「水鑽2009(C70 黑)」品項下扣除庫存時
,誤登日期為100 年1 月11日云云,惟查100 年1 月11日被
告確有上班並登載日報表,且同件內衣於100 年1 月12日亦
有扣除庫存紀錄,有商品日報表、庫存表1 份在卷可查(見
本院卷㈡第135 、289 頁),則被告上開所述尚不可採。
⑤附表伍編號五八(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被告辯稱:內衣「素面蕾絲9455(C75 粉)」於100 年2 、
3 月間存貨5 件且共售出5 件,結餘為0 件,故登載無誤云
云。然查,該品項於100 年2 、3月庫存表之期初存貨為5件
,分別於2 月9 、21日各扣除存貨1 件、3 月12、28日各扣
除存貨1 件、3 月20扣除存貨2 件,結存登載為「-1 件」
(見本院卷㈡第147 頁),故確有差額存在,尚難遽信被告
所述為真。
⑥附表伍編號五九(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被告辯稱:「大尺碼睡衣」應係於「100 年2 月20日」扣除
庫存1 件,而100 年2 月20日之日報表確有登載睡衣售出之
紀錄云云。然查,經核對商品庫存表,顯示「大尺碼睡衣」
係於100 年2 月20日有扣除庫存紀錄,而非「100 年3 月20
日」,起訴書就此雖有誤載,然觀諸100 年2 月20日商品日
報表之內容,可知「大尺碼睡衣」亦無於該日有任何售出紀
錄(見本院卷㈡第301 頁)。被告雖主張同日所賣出之「夏
睡衣」5 件即包含「大尺碼睡衣」,惟「大尺碼睡衣」與「
夏睡衣」於庫存表內乃列為不同品項,且「夏睡衣」於該日
亦確登載扣除5 件庫存無訛(見本院卷㈡第154 頁),從而
公訴人所指之差額情形確實存在,被告此部分所述尚無法採
認。
⑦附表伍編號六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
被告辯稱:100 年4 月5 日「夏睡衣」1 套換貨為內衣「深
V 素(B70 黑)」1 套,故於該品項下扣除庫存云云。惟經
比對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顯示「夏睡衣」於該日銷售1 件
,並確於庫存表上扣除1 件存貨(見本院卷㈡第184、334頁
),是難遽認確有被告所述之換貨情形。
⑧附表伍編號六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
被告辯稱:其於100 年4 月8 日商品日報表第21欄所登載銷
售之商品即為內衣「W 英文蕾絲9455(C70 黑)」云云,惟
查該欄位係紀錄售出內衣「W 英文字母(C70 粉)」1 件(
見本院卷㈡第337 頁),除品名、顏色均不相同外,銷售件
數亦不符合,尚難認被告所述為真。
⑨附表伍編號六二(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
被告辯稱:其於100 年4 月13日係將內衣「W 點點綁脖(C7
5 粉)」誤登為內衣「W 點點綁脖(C75 黑)」云云,惟依
商品庫存表及日報表之記載,「W 點點綁脖(C75 粉)」於
該日確有銷售1 件並扣除庫存1 件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6
9 、338 頁),就該品項顯無任何誤載之情形,則被告前揭
所述不足為採。
⑩附表伍編號六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
被告辯稱:100 年4 月15日「泳裝」1 套換貨為「線條內衣
(D70 藍)」1 套,故於該品項下扣除庫存云云。惟經比對
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顯示「泳裝」於該日共銷售2 件,並
確於庫存表上扣除2 件存貨(見本院卷㈡第172 、173 、34
0頁),是無法認定有何被告所稱之換貨情形。
⑪附表伍編號六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辯稱:其於100 年4 月27日係將內衣「W 蕾絲(D70 粉
)」誤登為內衣「蕾絲情人9495(B75 黑)」並扣除庫存云
云,惟依商品庫存表及日報表之記載,「W 蕾絲(D70 粉)
」於該日確有銷售1 件及扣除庫存1 件之紀錄(見本院卷㈡
第168 、347 頁),顯難認有何誤載情形,被告前揭所述無
從採認。
⑫附表伍編號六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
被告辯稱其於100 年5 月10日係將內衣「W蕾絲2031(D70粉
)」誤登為內衣「W 蕾絲(D70 黑)」云云,惟依商品庫存
表及日報表之記載,內衣「W 蕾絲(D70 黑)」於該日確有
銷售1 件並扣除庫存1件之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90 、357頁
),則就該內衣之記載核無違誤情形,故難認有被告所稱之
品項誤記之情形。
⑬附表伍編號六六(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6):
被告辯稱:100 年5 月29日共售出內褲2 件,與庫存表所扣
除之數量無異云云,惟查,依商品日報表所載,可知該日係
售出「內褲」及「8889內褲」各1 件,兩者於庫存表內屬不
同品項,價錢亦不相同,而「8889內褲」亦於該日在庫存表
內扣除售出數量(見本院卷㈡第198 頁),則確存有登載差
異情形,被告所辯不可採。
⑭附表伍編號六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8):
被告辯稱:100 年6 月3 日內衣「素白(C70 )」1 套換貨
為內衣「深V 花(D70 玫紅)」1 套,故於該品項下扣除庫
存云云。惟依商品日報表之記載,可知該日內衣「素白(C7
0 )」共換出1 套及售出1 套,然核對當月商品日報表查無
「素白」之內衣品項,而被告雖主張「素白」內衣即為「素
面蕾絲9455」內衣,然該內衣之白色品項於100 年6 月並無
任何銷貨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89 、373 頁),從而難認確
有被告所稱之換貨情形存在。
⑮附表伍編號六八(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7):
被告辯稱:「矽膠胸墊」於100 年8 月17日售出1 件,並於
庫存表扣除1 件數量,故差異不存在云云。惟經比對商品日
報表及庫存表,顯示「矽膠胸墊」於該日僅賣出1 件,庫存
表卻扣除2 件存貨(見調偵卷㈡第273 至275 頁、本院卷㈡
第216 至217 頁),是被告上開主張顯然有誤,無從憑採。
⑯附表伍編號六九(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9):
被告辯稱:內衣「深V 雪紡9596蜜桃蕾絲(D70 粉)」於10
0 年8 月17日即已售出,但因修改,客人於該日僅付款而未
拿貨,嗣於同年8 月24日交貨時方於該日扣除庫存云云。然
查,經加總100 年8 月17日之全部銷貨金額應為1 萬3880元
(含被告自購商品共400 元),惟被告於該日之「日積」欄
位僅登載1 萬3080元,尚短少800 元,自無法認定有何客人
先行付款但未取內衣之事。又核對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同
日同款內衣之「D75 粉」於庫存表扣除1 件,但卻無當日之
銷貨紀錄(見調偵卷㈠第174 頁、本院卷㈡第215 頁),是
難排除被告係將100 年8 月17日「深V 雪紡9596蜜桃蕾絲(
D70 粉)」之銷售件數誤登載於同款內衣之「D75 粉」項下
扣除庫存之可能。然此究不影響「深V 雪紡9596蜜桃蕾絲(
D70 粉)」品項於100 年8 月24日確存有登載差額之情形,
是認被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⑰附表伍編號七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2):
被告辯稱:其於100 年8 月31日因「內褲」與「半油半空氣
」均售出3 件,而誤將「半油半空氣」之銷售件數計入內褲
項中一併扣除庫存云云,惟依商品庫存表及日報表之記載,
「半油半空氣」內衣於該日確有銷售3 件並扣除庫存3 件之
紀錄(見調偵卷㈡第285 頁、本院卷㈡第224 頁),則就該
品項之記載核無任何違誤情形,故難認有被告所稱庫存併記
之情形。
⑱附表伍編號七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8):
被告辯稱:「貝殼薄紗00000000000 (E70 黑)」於100 年
9 月6 日並無登載差異情形云云。惟查,公訴人所指訴之日
期乃「100 年9 月8 日」,而該日確有記帳落差存在,有附
表伍編號七一所示卷證可憑,已詳前述,是被告主張顯有誤
會,無法採認。
⑲附表伍編號七二至七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4 、129 、
130、131):
被告辯稱:因9 月份有諸多報表缺漏,致無法核對如此部分
附表編號之登載情形云云。惟該等附表編號所示品項之庫存
表、日報表均為完整,且核無其他錯置日期或誤填之狀況,
則被告所辯不影響該差額情形。
⑳附表伍編號七六至七九(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5 、116 、
117 、127)
被告辯稱:因100 年9 月28日進行盤點後,上開附表編號均
發現有盤盈,故短缺部分應為誤記云云。然所謂盤點應指對
庫存為通盤清點檢查者而言,惟細譯100 年9 月之庫存表,
並非全部品項均有記載100 年9 月28日盤點之紀錄,且該日
「×(進貨) 」、「+(換貨)」、「-(銷貨)」等符號
均有使用,亦核與其他日期一般記載庫存表之方式相符,是
難認該部分確為盤點紀錄,從而並不影響前開各該附表編號
所示之差額情形。
⑵附表伍編號一至七九有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差額情形,固如前
述。惟造成商品日報表及庫存表形式上產生登載差額之原因
繁多,包含誤載、漏載等均有可能,本非僅有遭被告侵占一
端,此觀前述附表肆、伍各該編號之核算結果即可明,且除
公訴人所指訴有短缺差額之部分外,被告亦舉出多數有於日
報表登載銷售但未於庫存表扣除數量之「多記」情形(即所
收貨款會大於減少之庫存)情形作為反證,此有其製作之庫
存表及日報表比較差額一覽資料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
第61至70頁,經核對並排除與附表肆、伍重複之部分外,該
表格之編號15、20至22、41至44、49至50、62、64、72等確
有前述多記之情形),益徵無法僅以報表差額做為認定被告
侵占之唯一證據。且查,告訴人在他處另有經營店面,被告
下班時係將當日營收現金交予至放電心機服飾店隔壁玩具店
交予告訴人丈夫高振瑞,再由高振瑞轉交告訴人,但告訴人
及高振瑞均僅點收現金,從未核對每日銷貨與庫存一情,經
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高振瑞證述一致(見本院卷㈣第184 頁
背面、第217 頁),則告訴人既未逐日或定期清查被告登帳
內容是否正確,除無從確認被告於如附表伍各該編號所示日
期究無侵占商品或貨款及侵占之數額外,亦無法排除有其他
原因而造成帳目落差之可能,是被告所犯業務侵占及業務登
載不實之犯行,尚屬無法證明。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均不足使本院採信被
告有業務侵占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無法為此事實之認定,又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被告確有此
部分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起訴書既認此部分與前
述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有罪部分】
┌──┬──────┬─────┬─────────┬─────┬─────────┬─────┐
│編號│ 進貨日期 │ 品名 │ 登載及差額情形 │ 進貨價格 │ 卷證出處 │ 備註 │
├──┼──────┼─────┼─────────┼─────┼─────────┼─────┤
│ 一 │99年11月24日│W8019內衣 │依當日廠商估價單顯│每件275元 │偵字卷第103至104頁│起訴書附表│
│ │ │ │示共進貨59件,但被│ │、調偵卷㈠第12至13│一編號1 │
│ │ │ │告於商品庫存表僅記│ │頁、調偵卷㈡第21至│ │
│ │ │ │載進貨57件,故差額│ │22頁 │ │
│ │ │ │為短少2 件。 │ │ │ │
├──┼──────┼─────┼─────────┼─────┼─────────┼─────┤
│ 二 │99年11月24日│內褲738 │依當日廠商估價單顯│每件70元 │偵字卷第105至106頁│起訴書附表│
│ │ │ │示記載共進貨5 件,│ │、調偵卷㈠第14至15│一編號2 │
│ │ │ │但被告於商品庫存表│ │頁、調偵卷㈡第23至│ │
│ │ │ │僅記載進貨2 件,故│ │24頁 │ │
│ │ │ │差額為短少3 件。 │ │ │ │
├──┼──────┼─────┼─────────┼─────┼─────────┼─────┤
│ 三 │100 年1月4日│內褲 │依當日廠商銷貨單記│每件約33.3│偵字卷第107至108頁│起訴書附表│
│ │ │ │載共進貨114 件,但│元 │、調偵卷㈠第16至17│一編號3 │
│ │ │ │被告於商品庫存表僅│ │頁、調偵卷㈡第25至│ │
│ │ │ │記載進貨108 件,故│ │26頁 │ │
│ │ │ │差額為短少6件。 │ │ │ │
├──┼──────┼─────┼─────────┼─────┼─────────┼─────┤
│ 四 │100 年4 月24│W8019內衣 │依當日廠商估價單記│每件275元 │偵字卷第109至111頁│起訴書附表│
│ │日 │ │載共進貨64件,但被│ │、調偵卷㈠第18至19│一編號4 │
│ │ │ │告於商品庫存表僅記│ │頁、調偵卷㈡第27至│ │
│ │ │ │載進貨59件,故差額│ │29頁 │ │
│ │ │ │為短少5件。 │ │ │ │
├──┼──────┼─────┼─────────┼─────┼─────────┼─────┤
│ 五 │100 年5 月6 │內褲738 │依當日廠商估價單記│每件70元 │偵字卷第114至115頁│起訴書附表│
│ │日 │ │載共進貨5 件,但被│ │、調偵卷㈠第23至24│一編號5 │
│ │ │ │告未於商品庫存表中│ │頁、調偵卷㈡第30至│ │
│ │ │ │登載上開進貨數量,│ │31頁 │ │
│ │ │ │故差額為短少5 件。│ │ │ │
├──┼──────┼─────┼─────────┼─────┼─────────┼─────┤
│ 六 │100 年5 月21│水鑽豹紋成│依當日廠商估價單記│每件160元 │偵字卷第112至113頁│起訴書附表│
│ │日 │套內衣(黃│載共進貨16件,但被│ │、調偵卷㈠第21至22│一編號6 │
│ │ │豹) │告未於商品庫存表中│ │頁、調偵卷㈡第30至│ │
│ │ │ │登載上開進貨數量,│ │31頁 │ │
│ │ │ │故差額為短少16件。│ │ │ │
└──┴──────┴─────┴─────────┴─────┴─────────┴─────┘
附表貳:【扣案物及沒收】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沒收 │
├──┼─────────┼───┼────────┼────────────┤
│ 一 │女用泳裝 │ 叁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未扣案之「W8019 內衣」肆│
│ │ │ │號1 至3 │件、「內褲738 」伍件、「│
│ │ │ │ │水鑽豹紋內衣(黃豹)」拾│
├──┼─────────┼───┼────────┤陸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二 │女用內褲 │拾壹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店內所販售每件 │ │號4 至8 、11至12│,追徵其價額。 │
│ │100 元之單件內褲)│ │、15至18 │ │
├──┼─────────┼───┼────────┤ │
│ 三 │內褲738(膚色)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 │ │號9 │ │
├──┼─────────┼───┼────────┤ │
│ 四 │內褲738(黑色)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 │ │號10 │ │
├──┼─────────┼───┼────────┤ │
│ 五 │內褲738(水藍色)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 │ │號13 │ │
├──┼─────────┼───┼────────┤ │
│ 六 │泡泡內衣搭配之黑色│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內褲 │ │號14 │ │
├──┼─────────┼───┼────────┤ │
│ 七 │男用內褲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 │ │號19 │ │
├──┼─────────┼───┼────────┤ │
│ 八 │W8010 內衣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B32 藍色) │ │號20 │ │
├──┼─────────┼───┼────────┤ │
│ 九 │唯美情話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D75黑色) │ │號21 │ │
├──┼─────────┼───┼────────┤ │
│ 十 │RISA波西點點內衣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B75 粉紅黑點) │ │號22 │ │
├──┼─────────┼───┼────────┤ │
│十一│W8019 內衣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C75豆沙色) │ │號23 │ │
├──┼─────────┼───┼────────┤ │
│十二│W8019 內衣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C75紫色) │ │號24 │ │
├──┼─────────┼───┼────────┤ │
│十三│RISA深V點點內衣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D75粉紫色) │ │號25 │ │
├──┼─────────┼───┼────────┤ │
│十四│W8890 內衣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C75灰藍金花) │ │號26 │ │
├──┼─────────┼───┼────────┤ │
│十五│W8019 內衣 │ 壹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C75黑色) │ │號27 │ │
└──┴─────────┴───┴────────┴────────────┘
附表參:【不另為無罪諭知─被告被訴侵占進貨商品部分】
┌──┬─────┬───────┬───────┬───────┬─────┐
│編號│ 進貨日期 │ 品名 │估價單或銷貨單│ 卷證出處 │ 備註 │
│ │ │ │與商品庫存之差│ │ │
│ │ │ │額數 │ │ │
├──┼─────┼───────┼───────┼───────┼─────┤
│ 一 │100 年7 月│梨花圓點 │1套 │偵字卷第116至 │起訴書附表│
│ │ │(D75咖啡) │ │117 頁、調偵卷│一編號7 │
│ │ │ │ │㈠第25至26頁、│ │
│ │ │ │ │調偵卷㈡第34至│ │
│ │ │ │ │35頁 │ │
├──┼─────┼───────┼───────┼───────┼─────┤
│ 二 │100 年7 月│神話夢境 │2套 │偵字卷第118至 │起訴書附表│
│ │ │(C70紫) │ │120 頁、調偵卷│一編號8 │
│ │ │ │ │㈠第27至29頁、│ │
│ │ │ │ │調偵卷㈡第36至│ │
│ │ │ │ │38頁 │ │
└──┴─────┴───────┴───────┴───────┴─────┘
附表肆:【不另為無罪諭知─無證據足認有差額存在部分】
┌──┬──────┬───────┬─────────┬────┬─────┬─────┐
│編號│ 銷售日期 │商品名稱或貨號│公訴意旨指訴之登載│ 定價 │ 卷證出處 │ 備註 │
│ │ │ │ 及差額情形 │ │ │ │
├──┴──────┴───────┴─────────┴────┴─────┴─────┤
│【品名混用、日期誤植】 │
├──┬──────┬───────┬─────────┬────┬─────┬─────┤
│ 一 │99年11月19日│貝拉公主G101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 │(B70桔)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81、264 頁│二編號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 二 │99年11月24日│貝拉公主G101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 │(C70桔)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81、260 頁│二編號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 三 │99年11月24日│貝拉公主G101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 │(D70桔)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81、264 頁│二編號3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 四 │100 年3 月17│絲棉胸墊(膚)│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52、319頁│二編號33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 五 │100 年5 月15│深V素291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87、362頁│二編號6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 六 │100 年5 月17│小情套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74 頁、調│二編號63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185 、186 │ │
│ │ │ │ │ │頁 │ │
├──┼──────┼───────┼─────────┼────┼─────┼─────┤
│ 七 │100 年6 月6 │繫脖條紋G1023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88 頁、調│二編號7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01、202頁│ │
├──┼──────┼───────┼─────────┼────┼─────┼─────┤
│ 八 │100 年9 月17│波西狂想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43 頁、調│二編號125 │
│ │ │(B70綠)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310、311頁│ │
├──┴──────┴───────┴─────────┴────┴─────┴─────┤
│【漏填品項】 │
├──┬──────┬───────┬─────────┬────┬─────┬─────┤
│ 九 │99年12月21日│深V 毛線G1204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 │(C70黑白)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99頁、調偵│二編號8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卷㈡第75、│ │
│ │ │ │差額為1 件。 │ │76頁 │ │
├──┼──────┼───────┼─────────┼────┼─────┼─────┤
│ 十 │99年12月22日│NEW BRA (A)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128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00、283頁│二編號9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十一│100 年9 月18│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5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8件,但僅於商│(單件10│242、427頁│二編號126 │
│ │ │ │品日報表登載銷售15│0元,3件│ │ │
│ │ │ │件,故差額為3件。 │250 元)│ │ │
├──┴──────┴───────┴─────────┴────┴─────┴─────┤
│【經核對卷證認無差額】 │
├──┬──────┬───────┬─────────┬────┬─────┬─────┤
│十二│100 年2 月7 │夏睡衣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 件,但僅於商│ │154 頁、調│二編號18 │
│ │ │ │品日報表登載銷售1 │ │偵卷㈡第95│ │
│ │ │ │件,故差額為1件。 │ │、96頁 │ │
├──┼──────┼───────┼─────────┼────┼─────┼─────┤
│十三│100 年2月18 │蕾絲情人9495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黑) │售出2 件,但僅於商│ │145 頁、調│二編號22 │
│ │ │ │品日報表登載銷售1 │ │偵卷㈡第 │ │
│ │ │ │件,故差額為1件。 │ │103 、104 │ │
│ │ │ │ │ │頁 │ │
├──┼──────┼───────┼─────────┼────┼─────┼─────┤
│十四│100 年5 月9 │馬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9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93 頁、調│二編號59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177、178頁│ │
├──┼──────┼───────┼─────────┼────┼─────┼─────┤
│十五│100 年5 月28│波西米亞9862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桔)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92、369頁│二編號65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混記品名】 │
├──┬──────┬───────┬─────────┬────┬─────┬─────┤
│十六│100 年1 月5 │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1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0件,但僅於商│(單件10│286 頁、調│二編號11 │
│ │ │ │品日報表登載銷售19│0元,3件│偵卷㈡第 │ │
│ │ │ │件,故差額為1 件。│250 元)│81、82頁 │ │
├──┼──────┼───────┼─────────┼────┼─────┼─────┤
│十七│100 年1 月29│安全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50 元 │調偵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89、90頁 │二編號15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十八│100 年3 月6 │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0件,但僅於商│(單件10│153、312頁│二編號26 │
│ │ │ │品日報表登載銷售18│0元,3件│ │ │
│ │ │ │件,故差額為2件。 │250 元)│ │ │
├──┼──────┼───────┼─────────┼────┼─────┼─────┤
│十九│100 年8 月13│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5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0件,但僅於商│(單件10│206 頁、調│二編號103 │
│ │ │ │品日報表登載銷售19│0元,3件│偵卷㈡第 │ │
│ │ │ │件,故差額為1件。 │250 元)│265、266頁│ │
├──┴──────┴───────┴─────────┴────┴─────┴─────┤
│【誤載品項】 │
├──┬──────┬───────┬─────────┬────┬─────┬─────┤
│二十│100 年1 月24│W801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7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80紫)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21、294頁│二編號14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一│100 年3 月13│倫敦情人9755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藍)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50、317頁│二編號3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二│100 年4 月14│抓皺半罩9485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紫)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68、339頁│二編號5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三│100 年5 月5 │星漾9890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91、353頁│二編號57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四│100 年6 月19│W7398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76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5紫)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86、387頁│二編號78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五│100 年6 月19│英倫風格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5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91、387頁│二編號79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六│100 年6 月29│英倫風格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紅)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91、393頁│二編號83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七│100 年7 月22│茉莉香頌2917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白)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4 頁、調│二編號87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33、234頁│ │
├──┼──────┼───────┼─────────┼────┼─────┼─────┤
│二八│100 年7 月27│W8890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2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80紫)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08、411頁│二編號96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九│100 年7 月27│赫本雪紡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5、411頁│二編號97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十│100 年7 月28│純戀天使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138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05 頁、調│二編號98 │
│ │ │(D70白)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55、256頁│ │
├──┼──────┼───────┼─────────┼────┼─────┼─────┤
│三一│100 年9 月18│水鑽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紅)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39、427頁│二編號128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換貨】 │
├──┬──────┬───────┬─────────┬────┬─────┬─────┤
│三二│99年12月14日│深V毛線G1204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 │(B70黑白)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99、278頁 │二編號6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三│100 年1 月2 │蝴蝶9675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19、285頁│二編號10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四│100 年1 月29│刷毛褲襪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3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0 頁、調│二編號16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91、92頁 │ │
├──┼──────┼───────┼─────────┼────┼─────┼─────┤
│三五│100 年2 月27│刺繡9283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白)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4、306頁│二編號23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六│100 年3 月12│貝拉公主G101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桔)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5、316頁│二編號30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七│100 年3 月25│星漾內衣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51、326頁│二編號4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八│100 年3 月27│W點點綁脖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50、327頁│二編號43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九│100 年3 月28│刺繡9283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4、328頁│二編號44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四十│100 年6 月5 │新款5299綁脖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7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85、375頁│二編號70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四一│100 年6 月10│水鑽豹紋200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紫)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379 頁、調│二編號73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05 、206 │ │
│ │ │ │ │ │頁 │ │
├──┼──────┼───────┼─────────┼────┼─────┼─────┤
│四二│100 年6 月10│深V花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玫紅)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02、379頁│二編號74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四三│100 年7 月29│流金歲月9480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黑白)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4、412頁│二編號100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四四│100 年7 月30│美國國旗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5藍)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1、413頁│二編號10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四五│100 年7 月31│線條內衣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藍)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2 頁、調│二編號10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63、264頁│ │
├──┼──────┼───────┼─────────┼────┼─────┼─────┤
│四六│100 年8 月31│深V 雪紡9596蜜│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9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桃蕾絲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5 頁、調│二編號113 │
│ │ │(D70綠)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86、287頁│ │
├──┴──────┴───────┴─────────┴────┴─────┴─────┤
│【無完整報表】 │
├──┬──────┬───────┬─────────┬────┬─────┬─────┤
│四七│100 年2 月1 │W801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7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紫) │售出2 件,但僅於商│ │141 頁、調│二編號17 │
│ │ │ │品日報表登載銷售1 │ │偵卷㈡第 │ │
│ │ │ │件,故差額為1件。 │ │93、94頁 │ │
├──┼──────┼───────┼─────────┼────┼─────┼─────┤
│四八│100 年9 月11│波西狂想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43 頁、調│二編號121 │
│ │ │(B70粉)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302、303頁│ │
├──┼──────┼───────┼─────────┼────┼─────┼─────┤
│四九│100 年9 月14│深V點點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5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44 頁、調│二編號12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304、305頁│ │
├──┼──────┼───────┼─────────┼────┼─────┼─────┤
│五十│100 年9 月15│波西狂想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43、426頁│二編號123 │
│ │ │(B70綠)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五一│100 年9 月15│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5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2件,但僅於商│(單件10│242、426頁│二編號124 │
│ │ │ │品日報表登載銷售7 │0元,3件│ │ │
│ │ │ │件,故差額為5件。 │250 元)│ │ │
├──┴──────┴───────┴─────────┴────┴─────┴─────┤
│【他人填載】 │
├──┬──────┬───────┬─────────┬────┬─────┬─────┤
│五二│100 年7 月25│精晶亮小碎鑽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13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5) │售出5 件,但僅於商│(每件 │210 頁、調│二編號90 │
│ │ │ │品日報表登載銷售3 │690元 )│偵卷㈡第 │ │
│ │ │ │件,故差額為2件。 │ │239、240頁│ │
└──┴──────┴───────┴─────────┴────┴─────┴─────┘
附表伍:【不另為無罪諭知─可認定有差額存在部分】
┌──┬──────┬───────┬─────────┬────┬─────┬─────┐
│編號│ 銷售日期 │商品名稱或貨號│ 登載及差額情形 │ 定價 │ 卷證出處 │ 備註 │
├──┴──────┴───────┴─────────┴────┴─────┴─────┤
│【被告不爭執】 │
├──┬──────┬───────┬─────────┬────┬─────┬─────┤
│ 一 │100 年1 月24│百摺9678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紫)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88 、294 │二編號13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 二 │100 年2 月11│交叉美背素面G1│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12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6 頁、調│二編號19 │
│ │ │(B70粉)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97、98 頁 │ │
├──┼──────┼───────┼─────────┼────┼─────┼─────┤
│ 三 │100 年2 月13│W蕾絲203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8 、298 │二編號20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 四 │100 年2 月18│蕾絲情人9495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5 頁、調│二編號2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101、102頁│ │
├──┼──────┼───────┼─────────┼────┼─────┼─────┤
│ 五 │100 年2 月28│氣質美人945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9 、308 │二編號24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 六 │100 年3 月6 │水鑽豹紋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黃)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151 、312 │二編號25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 七 │100 年3 月7 │深V素面291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3 頁、調│二編號27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113、114頁│ │
├──┼──────┼───────┼─────────┼────┼─────┼─────┤
│ 八 │100 年3 月7 │水鑽豹紋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5 黃)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151 頁、調│二編號28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115、116頁│ │
├──┼──────┼───────┼─────────┼────┼─────┼─────┤
│ 九 │100 年3 月11│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5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6件,商品日報│(單件10│153 、315 │二編號29 │
│ │ │ │表卻僅登載6 件,故│0元,3件│頁 │ │
│ │ │ │差額為10 件。 │250 元)│ │ │
├──┼──────┼───────┼─────────┼────┼─────┼─────┤
│ 十 │100 年3 月17│刺繡9283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4、319頁│二編號3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十一│100 年3 月17│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5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1件,商品日報│(單件10│153 、319 │二編號34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0元,3件│頁 │ │
│ │ │ │差額為10件。 │250 元)│ │ │
├──┼──────┼───────┼─────────┼────┼─────┼─────┤
│十二│100 年3 月18│素面蕾絲9455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5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7 、320 │二編號35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十三│100 年3 月20│毛線G1204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多彩)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7 、320 │二編號37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十四│100 年3 月23│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0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3件,商品日報│(單件10│153 、323 │二編號39 │
│ │ │ │表卻僅登載11件,故│0元,3件│頁 │ │
│ │ │ │差額為2 件。 │250 元)│ │ │
├──┼──────┼───────┼─────────┼────┼─────┼─────┤
│十五│100 年3 月25│W801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7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2 、326 │二編號40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十六│100 年3 月25│氣質美人945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49 、326 │二編號4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十七│100 年3 月30│夏睡衣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154 、330 │二編號45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頁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十八│100 年4 月1 │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0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3 件,商品日報│(單件10│171 、332 │二編號46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0元,3件│頁 │ │
│ │ │ │差額為2件。 │250 元)│ │ │
├──┼──────┼───────┼─────────┼────┼─────┼─────┤
│十九│100 年4 月5 │水鑽豹紋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黑)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170 、334 │二編號48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頁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二十│100 年4 月14│W888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6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90綠)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65 、339 │二編號5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一│100 年4 月14│透明肩帶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1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172 、339 │二編號53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頁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二二│100 年4 月23│W蕾絲203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68 、345 │二編號55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三│100 年5 月6 │性感睡衣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74 、354 │二編號58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四│100 年5 月13│波西米亞9862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桔)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92 、360 │二編號6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五│100 年5 月25│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5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4件,商品日報│(單件10│195 、367 │二編號64 │
│ │ │ │表卻僅登載21件,故│0元,3件│頁 │ │
│ │ │ │差額為3件。 │250 元)│ │ │
├──┼──────┼───────┼─────────┼────┼─────┼─────┤
│二六│100 年5 月30│唯美情話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調偵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E80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93 、194 │二編號67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七│100 年6 月5 │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5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5件,商品日報│(單件10│173 、375 │二編號69 │
│ │ │ │表卻僅登載12件,故│0元,3件│頁 │ │
│ │ │ │差額為3 件。 │250 元)│ │ │
├──┼──────┼───────┼─────────┼────┼─────┼─────┤
│二八│100 年6 月10│夏睡衣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74 、379 │二編號7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二九│100 年6 月11│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5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4 件,商品日報│(單件10│173 、380 │二編號75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0元,3件│頁 │ │
│ │ │ │差額為3 件。 │250 元)│ │ │
├──┼──────┼───────┼─────────┼────┼─────┼─────┤
│三十│100 年6 月11│W 亮片2012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89 、380 │二編號76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一│100 年6 月14│水鑽豹紋200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紫) │售出3 件,商品日報│ │382 頁、調│二編號77 │
│ │ │ │表卻僅登載2 件,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件。 │ │213 、214 │ │
│ │ │ │ │ │頁 │ │
├──┼──────┼───────┼─────────┼────┼─────┼─────┤
│三二│100 年6 月25│交叉美背素G101│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2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88 、391 │二編號80 │
│ │ │(C70紫)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三│100 年6 月26│性感睡衣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74 、392 │二編號8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四│100 年6 月26│水鑽豹紋200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紫)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392 頁、調│二編號8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23 、224 │ │
│ │ │ │ │ │頁 │ │
├──┼──────┼───────┼─────────┼────┼─────┼─────┤
│三五│100 年6 月30│深V素291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紅)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87 、394 │二編號84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六│100 年7 月11│水鑽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3 、401 │二編號85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三七│100 年7 月11│水鑽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黑)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213 、401 │二編號86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頁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三八│100 年7 月23│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5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3件,商品日報│(單件10│206 、408 │二編號88 │
│ │ │ │表卻僅登載10件,故│0元,3件│頁 │ │
│ │ │ │差額為3 件。 │250 元)│ │ │
├──┼──────┼───────┼─────────┼────┼─────┼─────┤
│三九│100 年7 月23│水鑽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黑)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213 、408 │二編號89 │
│ │ │ │表卻僅載1 件,故 │ │頁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四十│100 年7 月25│花蕾絲985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2 頁、調│二編號9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41 、242 │ │
│ │ │ │ │ │頁 │ │
├──┼──────┼───────┼─────────┼────┼─────┼─────┤
│四一│100 年7 月26│花蕾絲985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白)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212 、410 │二編號92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頁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四二│100 年7 月26│波西米亞9862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桔)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3 、410 │二編號93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四三│100 年7 月26│波西米亞9263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白)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3 、410 │二編號94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四四│100 年7 月27│W801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7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豆沙)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07 、411 │二編號95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四五│100 年7 月29│水鑽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3 、412 │二編號99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四六│100 年8 月15│水鑽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紫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3 頁、調│二編號104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67 、268 │ │
│ │ │ │ │ │頁 │ │
├──┼──────┼───────┼─────────┼────┼─────┼─────┤
│四七│100 年8 月17│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5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3件,商品日報│(單件10│206 頁、調│二編號105 │
│ │ │ │表卻僅登載10件,故│0元,3件│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3 件。 │250 元)│269 、270 │ │
│ │ │ │ │ │頁 │ │
├──┼──────┼───────┼─────────┼────┼─────┼─────┤
│四八│100 年8 月17│波西米亞9862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桔)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213 頁、調│二編號106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件。 │ │271 、272 │ │
│ │ │ │ │ │頁 │ │
├──┼──────┼───────┼─────────┼────┼─────┼─────┤
│四九│100 年8 月20│純戀天使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138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05 頁、調│二編號108 │
│ │ │(E70白)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76 、277 │ │
│ │ │ │ │ │頁 │ │
├──┼──────┼───────┼─────────┼────┼─────┼─────┤
│五十│100 年8 月26│W801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7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85灰)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09 、419 │二編號110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五一│100 年8 月29│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0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2件,商品日報│(單件10│206 頁、調│二編號111 │
│ │ │ │表卻僅登載16件,故│0元,3件│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6件。 │250 元)│282 、283 │ │
│ │ │ │ │ │頁 │ │
├──┼──────┼───────┼─────────┼────┼─────┼─────┤
│五二│100 年9 月9 │內褲00000000黑│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6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41 頁、調│二編號119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98 、299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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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100 年9 月10│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0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8件,商品日報│(單件10│242 頁、調│二編號120 │
│ │ │ │表卻僅登載16件,故│0元,3件│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2件。 │250 元)│300 、301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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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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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99年12月2日 │W 圓點9767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 │(B70粉) │售出2 套,商品日報│ │98、270頁 │二編號4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五五│99年12月10日│W圓點9767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 │(C70粉) │售出1 套,但卻未於│ │98、276頁 │二編號5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五六│99年12月19日│深V毛線G1204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 │(C70黑白) │售出1 套,但卻未於│ │98、282 頁│二編號7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五七│100 年1 月11│水鑽2009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黑) │售出1 套,但卻未於│ │135、289頁│二編號12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五八│100 年3 月20│素面蕾絲9455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粉) │售出2 套,商品日報│ │147、321頁│二編號36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五九│100 年3 月20│大尺碼睡衣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5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套,但卻未於│ │154、321頁│二編號38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六十│100 年4 月5 │深V素291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黑) │售出3 套,商品日報│ │166、334頁│二編號47 │
│ │ │ │表卻僅登載2 件,故│ │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六一│100 年4 月8 │W英文蕾絲9455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0黑) │售出2 件,但卻未於│ │169、337頁│二編號49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2件。 │ │ │ │
├──┼──────┼───────┼─────────┼────┼─────┼─────┤
│六二│100 年4 月13│W點點綁脖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C75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69、338頁│二編號50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六三│100 年4 月15│線條內衣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40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藍)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64、340頁│二編號54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六四│100 年4 月27│蕾絲情人9495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5黑)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67、347頁│二編號56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六五│100 年5 月10│W蕾絲2031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粉)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190、357頁│二編號60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六六│100 年5 月29│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100 元(│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 套,商品日報│單件100 │195 頁、調│二編號66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元,3 件│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250 元)│191 、192 │ │
│ │ │ │ │ │頁 │ │
├──┼──────┼───────┼─────────┼────┼─────┼─────┤
│六七│100 年6 月3 │深V花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0玫紅)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02 、373 │二編號68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六八│100 年8 月17│矽膠胸貼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3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2 件,商品日報│ │216 、217 │二編號107 │
│ │ │ │表卻僅登載1 件,故│ │頁、調偵卷│ │
│ │ │ │差額為1 件。 │ │㈡第273 至│ │
│ │ │ │ │ │275頁 │ │
├──┼──────┼───────┼─────────┼────┼─────┼─────┤
│六九│100 年8 月24│深V 雪紡9596蜜│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9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桃蕾絲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15 頁、調│二編號109 │
│ │ │(D70粉)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27│ │
│ │ │ │差額為1 件。 │ │8至279 頁 │ │
├──┼──────┼───────┼─────────┼────┼─────┼─────┤
│七十│100 年8 月31│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50 元(│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9件,商品日報│單件100 │206 頁、調│二編號112 │
│ │ │ │表卻僅登載16件,故│元,3 件│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3件。 │250 元)│284 、285 │ │
│ │ │ │ │ │頁 │ │
├──┼──────┼───────┼─────────┼────┼─────┼─────┤
│七一│100 年9 月8 │貝殼薄紗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138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40 頁、調│二編號118 │
│ │ │(E70黑)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偵卷㈡第 │ │
│ │ │ │差額為1 件。 │ │296 、297 │ │
│ │ │ │ │ │頁 │ │
├──┼──────┼───────┼─────────┼────┼─────┼─────┤
│七二│100 年9 月4 │甜情滿分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38 、423 │二編號114 │
│ │ │(D70黑)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七三│100 年9 月19│內褲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00 元(│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2件,商品日報│單件100 │242 、428 │二編號129 │
│ │ │ │表卻僅登載10件,故│元,3 件│頁 │ │
│ │ │ │差額為2件。 │250 元)│ │ │
├──┼──────┼───────┼─────────┼────┼─────┼─────┤
│七四│100 年9 月20│甜情滿分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38 、429 │二編號130 │
│ │ │(C70黑)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七五│100 年9 月24│流金歲月9480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B70黑白)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39 、431 │二編號131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七六│100 年9 月4 │甜情滿分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88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38 、423 │二編號115 │
│ │ │(D70粉)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七七│100 年9 月4 │流金歲月9480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690 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D75黑白) │售出3 件,商品日報│ │239 、423 │二編號116 │
│ │ │ │表卻僅登載2 件,故│ │頁 │ │
│ │ │ │差額為1件。 │ │ │ │
├──┼──────┼───────┼─────────┼────┼─────┼─────┤
│七八│100 年9 月6 │貝殼薄紗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138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00000000000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40 、424 │二編號117 │
│ │ │(E65黑)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
│七九│100 年9 月18│內褲00000000 │當日商品庫存表記載│260元 │本院卷㈡第│起訴書附表│
│ │日 │ │售出1 件,但卻未於│ │241 、427 │二編號127 │
│ │ │ │商品日報表登載,故│ │頁 │ │
│ │ │ │差額為1 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