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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3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江振義林惠霞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31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賀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被告楊賀傑被訴對紀景揚詐欺取財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由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 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款及第2 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3 款至第7 款所列案件,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於司法院釋字第752 號解釋公布日(106年7 月28日) 起提起第三審上訴或上訴中尚未審結者(下稱系爭上訴),第二審法院依本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者,如何補救?系爭上訴與釋字第752 解釋所指之本法第376 條第1款、第2 款之上訴,有其共通性,應一體適用該號解釋。故本院就系爭上訴,均暫時不審結,俟同法第3 款至第7 款修正條文施行後(已於106 年11月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新法所定為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規定為審理」,最高法院106 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可資參照。

三、嗣於106 年11月16日總統公布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就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之罪,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該條並於同月18日生效。

四、由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 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新法修正之意旨可知,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五、本案關於被告楊賀傑(下稱被告)被訴對紀景揚詐欺取財部分,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係屬新法第376 條第4 款所列案件。經查,本院判決於106 年8 月2 日寄存送達於龍興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 頁),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內之教示欄記載為「不得上訴」,依上開意旨,應自本裁定送達後重行起算上訴期間,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3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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