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天民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天民犯收受贓物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第二審判決犯收受贓物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