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2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正隆
- 選任辯護人
- 張獻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正隆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3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正隆前經本院認為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7年3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