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正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66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正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正隆因強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29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羅正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強盜 │強盜 │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28日 │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 │同左 ││年 度 案 號│署106 年度偵字第│ │ ││ │26591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同左 │同左 ││事實審│ │3290號 │ │ ││ ├───┼────────┼────────┼────────┤│ │判 決│107年3月1日 │同左 │同左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 ├───┼────────┼────────┼────────┤│ 確定 │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同左 │同左 ││ 判決 │ │3290號 │ │ ││ ├───┼────────┼────────┼────────┤│ │判決確│107年3月31日 │同左 │同左 ││ │定日期│ │ │ │├───┴───┼────────┴────────┴────────┤│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他字第1065號。 ││ │編號1 至4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006││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 8 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罪 名 │強盜 │強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1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18日 │106年1月上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續字│ ││ │26591號 │第206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08 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3290號 │1831號 │ ││ ├───┼────────┼────────┼────────┤│ │判 決│107年3月1日 │108年8月8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定 │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08 年度上訴字第│ ││ 判決 │ │3290號 │1831號 │ ││ ├───┼────────┼────────┼────────┤│ │判決確│107年3月31日 │108年8月31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 │同附表編號1 至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備註欄所載 │署108 年度執字第│ ││ │ │1329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