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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劉方慈汪怡君陳明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湯景華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法律扶助)

      鄭凱鴻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景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條第2 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死刑,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5 次,至107年4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經檢察官、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證人即告訴人翁祥智、高翊程、張文柱、證人即被害人林文祥、張文良、劉吳秋香、證人李家豪、林澤宇、王尹君證述,暨卷附國園加油站電子發票、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轄內翁文緣等6 人火災死亡案現場勘查報告、被告之測謊鑑定書、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害人翁文緣等6 人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化學鑑定書、血清證物鑑定書及相驗照片等,認被告前揭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殺人未遂罪、殺人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死刑,客觀上可認被告畏罪逃匿、規避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核與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本院審酌被告所涉殺人等犯行,剝奪被害人生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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