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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力進蘇揚旭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哲豪
選任辯護人
蘇忠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哲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哲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被告之自白、相關書證與扣案證物,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年輕沒有家庭負擔,家庭聯繫因素薄弱,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事由;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罪刑(嗣雖經本院於107年3月1日判決撤銷,惟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如予具保停止羈押,顯難以確保刑事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7年3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7 年3 月30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 年4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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