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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0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吳炳桂朱瑞娟黃紹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90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許金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1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許金城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於民國103年4月28日確定。受刑人另於緩刑前即100年10月28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6年4月11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認檢察官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而裁定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資金調度原因,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其犯罪時間在100年間,而本案判處緩刑之犯罪時間在後,更於103年4月確定,所以上開案件並非其於緩刑期間再犯罪,況倘當初合併審判,更有可能一併宣告緩刑,足見本案撤銷緩刑,對其不公平,請求予以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於103年4月28日確定(緩刑期間為自103年4月28日起至108年4月27日止);另於緩刑前之100年10月28日,因故意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6年4月11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2號刑事判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是受刑人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先予敘明。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5月16日為本案撤銷緩刑之聲請,且此聲請案件係於「106年5月25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此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5月24日桃檢坤戊106執聲1149字第045005號函及其上之原審法院收狀戳章、聲請書自明(見原審卷第1至2頁)。而受刑人戶籍前雖曾設立在「桃園市新屋區後湖41號」,並以該處為住所,然早已於「106年5月1日」遷入「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等附本院卷可考;觀諸受刑人所具刑事抗告狀之信封,其上寄件人地址亦載明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準此,受刑人自106年5月1日起,其所在地、最後住所地似均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而非原裁定所認之「桃園市新屋區後湖41號」。參諸原審於106年5月25日受理本案聲請後,曾於106年6月21日查詢受刑人戶籍資料,結果亦記載受刑人戶籍地址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遷入日期為「106年5月1日」,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3頁),則於此情形下,何以原審法院仍認受刑人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為「桃園市新屋區後湖41號」,自應敘明依據,否則原審法院是否為本案聲請撤銷緩刑之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有疑問。

(三)綜上,原審法院是否為本案聲請撤銷緩刑之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尚屬有疑,自有查明之必要,原審法院逕認受刑人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為「桃園市新屋區後湖41號」,並准許檢察官聲請而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抗告意旨雖未就此加以指摘,然原裁定既有前開可議之瑕疵,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0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