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5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黃阿月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23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2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4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以前揭所列事由,聲請再審,本院就其所述之原因事實認無再審之理由,前先裁定駁回在案,此觀本院106年度聲再第42號裁定即明。聲請人復執同一再審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要屬違背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