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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80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邱同印黃雅芬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8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莉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4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莉生對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該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庸命其補正,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8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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